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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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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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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指派谢同春律师出席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
-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董事会已于大会召 开的30 日前,即2004 年4 月13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已于上述的公告中列明,所有提案的内容已充 分批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事项的提案进行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昆明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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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六 人,持股总数共计58,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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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邀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各项具体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 权的股东表决,七项提案均获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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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公司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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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公司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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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公司200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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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公司2003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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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续聘亚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 年度财务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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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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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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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逐条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部份条款修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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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谢同春
2004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