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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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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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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2021 年8 月2 日经康佳集团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进 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公司董事局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秘 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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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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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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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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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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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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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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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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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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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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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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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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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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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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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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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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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局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局主席或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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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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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 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局秘书。董事局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局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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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 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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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幕信息需要在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4、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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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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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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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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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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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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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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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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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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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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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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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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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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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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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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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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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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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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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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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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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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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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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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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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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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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
身份证号 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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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 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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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 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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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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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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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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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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