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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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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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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 号——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视同本公司行为,应当执行本

  •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本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二)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管

  •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 局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 事局会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 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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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局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局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本公司董事局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局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的10%;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本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

  •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 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本公司为被资助对象单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每年应当 按其出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其所应该承担财务资助金额的1%-3%作为本公司单 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补偿。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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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局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本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本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 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本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局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局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本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本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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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董事局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生效,由本公司董事局负责修 订与解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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