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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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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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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21-65 债券代码:114423、114489 债券简称:19 康佳02、19 康佳04 114524、114894 19 康佳06、21 康佳01 133003、133040 21 康佳02、21 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04,102.56 万 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 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987,333.1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保金额为68,5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康佳电子 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康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简称“农业银行滁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农业银行滁州分行与安徽康佳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2 亿元,担保期限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担 保人为安徽康佳公司,债权人为农业银行滁州分行。

为满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毅康公司”)的业务发 展需要,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毅康 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签订的合同项下发生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4 亿元,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担保人为毅康公司,债权人为兴业银行 烟台分行。

本公司于2017 年3 月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17 年 4 月24 日召开的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安徽康佳公司提供金额为11 亿元人民币 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五年。

本公司于2018 年9 月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及2018 年 10 月8 日召开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毅康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毅康公司提供金额为12 亿元人民币 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五年。

担保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持股比
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
经审议的
最高担保
额度
本次新增担
保金额
尚在担保
期限的金
可用担保
额度
担保金额占
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净资
产比例
是否
关联
担保
康佳
集团
安徽康佳公司 78% 82.37% 11 亿元 1.2 亿元 9.03 亿元 0.77 亿元 12.14%
毅康公司 51% 88.61% 12 亿元 2.4 亿元 4.18 亿元 5.42 亿元 8.1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 年5 月14 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186 号、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华

注册资本:14,000 万元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视机、家庭视听设备,IPTV 机顶盒, 数字电视接收器(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触摸电视一体机,数码产品, 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及相关电器产品; 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 生产经营电子元器件、红外测温仪、模具、塑胶制品;提供仓储服务,物流配货, 自有厂房租赁;钢材、铜材、铝材的加工和批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的 加工和批发;金属制品、汽车、矿产品的批发。(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安徽康佳公司为本公司持股78%的控股子公司。 安徽康佳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和2021 年1-6 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

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12 月31 日 2021年6月30 日
资产总额 229,425.05
369,053.49
负债总额 168,285.70
303,987.33
净资产 61,139.35
65,066.16
项目 2020年度 2021年1-6月
营业收入 379,292.53
180,686.86
利润总额 635.62
4,607.36
净利润 711.72
3,916.25

(二)被担保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6 月16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 号业达智谷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曲毅

注册资本:16,400 万元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工程施工;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 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处理工程、水源及供水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河流与湖泊治理及防 洪工程、市政供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公共事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光伏发 电、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建筑工程 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环保工程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环保与新能源 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以自有资金对水务行业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 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工业电子产品、给排水管材管件、 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机械产品、园林植物;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毅康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

毅康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和2021 年1-6 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12 月31 日 2021年6月30 日
资产总额 1,321,186.73
1,493,355.96
负债总额 1,166,395.76
1,323,196.22
净资产 154,790.97
170,159.74
项目 2020年度 2021年1-6月
营业收入 327,263.68
98,708.61
利润总额 35,805.23
14,966.68
净利润 32,583.72
13,100.3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安徽康佳公司与农业银行滁州分行

  • 1、合同双方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农业银行滁州分行(债

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1.2 亿元,担保范围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 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4、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5、合同生效: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 (二)毅康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

  • 1、合同双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债

  • 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2.4 亿元,担保范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期间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签订的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4、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5、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为了提高本公司资金流动性,同时为了满足安徽康佳公司和毅康公司日常经 营资金的需要,保障上述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本公司决定为上述公司签署的融 资合同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安徽康佳公司和毅康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 司对该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对上述公司提 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康佳公司和毅康公司提供担保时,安徽康佳公司的 其他股东为担保额度的22%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毅康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担保额 度的49%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04,102.56 万元,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 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987,333.1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 额为68,5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额保证合同》等。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