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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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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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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 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局会议提出的2016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与此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财务审计委 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局对《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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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申请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拟申请理财产品额度的有关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本人依据本人认为已经 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本人的专业,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任意时点余额最高不超过20 亿元,公司已将该项投资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审批该项投资的程序符合《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康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二)公司已经建立了《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 度》,该制度规定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信息 披露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已在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审计管理等 方面建立起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也有助于公司控制证券投资的风 险。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健全。
(三)我们认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短期 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 决结果。
四、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事前认可声
明
本人接获公司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 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进 行了认真阅读,并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本人依 据本人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本人的专业,对该关联交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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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判断,并发表声明如下:
(一)公司此次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有利于满 足公司现有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公司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此次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贷款 利率不高于公司提款时约定的提款期限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 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 事局秘书进行了询问,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讨论。
五、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专门意见
本人接获公司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 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进 行了认真阅读,并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本人依 据本人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本人的专业,对该关联交易作出 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
(二)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凤喜先生、何海滨 先生、陈跃华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此项交易。该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 的表决结果。
六、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我们接获公司关于公司对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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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逐项进 行了阅读,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局秘书进行了询问,并就该 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 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对该关联交易作出独立判断。我们认 可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
七、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一)对公司预计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预计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 事局秘书进行了询问,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关 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二)对公司预计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较预计数差 异超过20%的专门意见
公司董事局对公司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 认合法合规,其对于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项目实际发生数较预计数 差异超过20%的解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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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 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对东莞模塑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向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东莞康佳模具塑胶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康佳集团间接持有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59.73%的股权, 对该公司经营有一定的影响力。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 良好,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为本次担保行为提供 反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担保额度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将报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 的表决结果。
九、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专项核查,认真阅读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 年度审计 报告及《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大股东没有占用公司资金; 大股东关联方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等因收取押金及其他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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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占用了公司资金,这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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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 年度,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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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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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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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下属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销售LED 显示屏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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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 3、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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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聘请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项目团队协助开发管理康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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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关联交易。
- 5、公司向大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与相关方进 行结算,未与大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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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6 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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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 年度,公司未向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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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金。
(五)重大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但不存在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大 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均按照审批权限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综上述,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 关规定的情形。
十、对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本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本的事项及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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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了有效降低境外美元融资时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公司采 取远期外汇买卖金融工具以锁定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该操作与公 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为了完善公司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经制定了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中规定了衍 生品投资的审议程序、风险控制等内容。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 本的事项,能有效降低境外美元融资时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具有一定 的必要性;公司已经制定了衍生品投资的内控制度,采取的针对性风 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
十一、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信息披露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已在财务管理、会计管 理、审计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这些制度也有助于公司控 制证券投资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已 经健全,具有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进行申购新股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主要是为了 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投资违 规行为,报告期内实施的证券投资业务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 务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
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 度,严格控制风险。
十二、关于对公司延期聘请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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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监管部门的处分,且目前仍在中国证 监会处罚的验收期,同意公司延期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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