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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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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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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评报字 [2021]022 号 (共 2 册,第 1 册) 评估基准日: 2020831 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 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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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SHENZHEN PENGXIN APPRAISAL LIMITE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29 号(彩田路口)福景大厦中座十四楼 Floor 14, Middle Block, Fujing Building, 29 Fuzhong Roa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 ) :+86755-8240 6288

直线( Dir ) :+86755-8240 3555

http://www.pengxin.com

传真( Fax ) :+86755-8242 0222 邮政编码( Postcode ) :518026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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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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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 [2017]42 号)的有关规定,本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共分 2 册装订,包括资产评估报告(第 1 册)和评估说明(第 2 册)。

资产评估报告(第 1 册)目录

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1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1 一、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1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价值类型 ................................................................................................................................... 7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评估假设 ................................................................................................................................. 12 十、评估结论 ................................................................................................................................. 1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8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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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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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 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 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特别事项说 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六、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 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中的申报评估信 息、经营数据和信息、财务报告和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由委托人和 / 或相关当 事人(包括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评估企业、被评估企业的关 联方等及其管理者或相关职员)申报或提供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确认;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包括协助其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已经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抽查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并且已提请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十、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 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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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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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信资评报字 [2021] 第 022 号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佳集团」)的委托,就「康佳集团」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 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康佳集团」拟进行股权转让,为此,「康佳集团」委托本公 司对「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 参考。

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与上述评估对 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上海康佳」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 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

  1. 我们认为,除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外,在「上海康佳」持续经营和 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上 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19,174.24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壹佰柒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

本次评估「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之市场价值时,未考虑股 权流动性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有效。

七、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1. 本公司未受托调查与被评估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现有或预计盈利有关的 任何财务数据。本公司假设该等资产能够得到有效使用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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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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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提供合理回报。

  1. 「上海康佳」于在建工程科目申报的“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 项目(一期)”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建设完毕, 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本次评估,有关房屋建筑面积参考信息产业电 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出具的《上海康佳绿 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载 明的相关数据计算,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康佳」未能提供上述房屋建筑物现 状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 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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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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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鹏信资评报字 [2021] 第 022 号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公司”)接受 贵公司的委 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贵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 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二、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简明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
证券简称 深康佳A、深康佳B
证券代码 000016.SZ、200016.SZ
法定代表人 刘凤喜
注册资本 人民币240,794.5408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155783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1980年10月1日
挂牌时间 1992年3月27日
企业类型 已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日用小家电、厨卫电器
及其他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家庭视听设备,IPTV 机顶盒,OTT 终端产
品,数码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健康产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
开关插座,移动电源,移动通信设备及终端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
车电子产品,卫星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办
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
LED(OLED)背光源、照明、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触摸电视一体机;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生产经营电子元件、器
件,模具,塑胶制品,各类包装材料;设计、上门安装安防产品、监
控产品,无线、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系统集成,并从事相关产品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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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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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咨询和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的生产项目,除移动电话外,其余均 在异地生产)。从事以上所述产品(含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进出 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售自 行开发的技术成果;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 普通货 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从事废旧电器电子 产品的回收(不含拆解)(由分支机构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 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 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安防产品、智能家居产品、门锁、五金 制品;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委托的各项业务;水污染治 理、固废物污染处理、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 治理与修复服务;新能源、可再生资源项目及环保设施的开发;固体 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的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物制品材料生产(开采除外)、 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销售,组装生 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 制造、测试、封装与销售集成电路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半导体集成 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及进出口。 经营期限 74 年,自 198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5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被评估企业概况

1. 被评估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基本信息

被评估企业简明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佳」)
法定代表人 章晓辉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18517室
办公地址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南路2145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9333029G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经营范围 从事节能环保产品、发光二极管、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销售,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2. 被评估企业简介

「上海康佳」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设立,计划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地区打 造“一个总部,三个中心”项目。一个总部即 LED 照明及节能环保科技产业营运 总部及研发总部,三个中心分别是 LED 智能照明及节能环保科技产品高端制造中 心、高科技照明系统及智能解决方案研发测试中心以及智能化、数字化 LED 照明 与节能健康科技展示体验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 15.00 亿元,其中总部基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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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亿元、制造基地建设投资 2.60 亿元、 LED 照明产业化项目投资 5.95 亿元、其 他节能环保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 3.65 亿元。

成立至今,「上海康佳」主要从事“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目” 的开发、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已于 2014 年 8 月建成,至评估基准日一直处于闲 置状态;其余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由于近年来 LED 产业竞争激烈,「上海康佳」自 2016 年起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3. 被评估企业自设立时至评估基准日的股权结构演变情况

1 ) 「上海康佳」于 2012123 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012 年 12 月 3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康佳集团」、马鞍山 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城投」)、嘉铭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嘉铭投资」)、南昌中科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 昌中科」)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康佳」。根据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康佳」 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000.00 万元,该等出资业经上海欧柯盟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欧验( 2012 ) 602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上海康佳」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80.00 39.0000
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720.00 37.9230
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 13.4615
南昌中科新能投资中心 5,000.00 9.6154
合计 52,000.00 100.00

2 ) 「上海康佳」于 2013927 日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2013 年 9 月 27 日,「马鞍山城投」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上海康佳」 28.8460% 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南昌中科」和「嘉铭投资」。经此次股权转让后,「上海康佳」 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80.00 39.0000
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20.00 9.0769
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13,200.00 25.3846
南昌中科新能投资中心 13,800.00 26.5385
合计 52,000.00 100.00

因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马鞍山城投」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式改制重组为江 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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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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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康佳」于 201843 日分立重组后的股权结构

2018 年 4 月 3 日,「上海康佳」完成分立重组。「上海康佳」继续存续,注册 资本为 3.2 亿元,新设上海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科技」),注册 资本为 2 亿元。分立前后各公司股东及各股东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分立后「上 海康佳」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80.00 39.0000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04.61 9.0769
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8,123.08 25.3846
南昌中科新能投资中心 8,492.31 26.5385
合计 32,000.00 100.00

4 ) 「上海康佳」于 20181216 日减资后的股权结构

2018 年 12 月 16 日,根据股东会决议,「上海康佳」注册资本由 32,000.00 万 元变更为 9,500.00 万元,此次减资后,「上海康佳」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所占比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05.00 39.0000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2.31 9.0769
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2,411.54 25.3846
南昌中科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21.15 26.5385
合计 9,500.00 100.00

5 ) 「上海康佳」于评估基准日 2020831 日的股权结构

  • 「上海康佳」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股权结构与上表相同。

4. 被评估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两年又一期的简明财务状况

「上海康佳」历史年度资产负债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度 2020 年8 月31 日 2019 年12 月3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流动资产: 547.61
2,170.51
22,718.95
非流动资产: 8,748.78
8,866.79
8,798.65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4,273.83
4,268.54
4,134.10
无形资产 4,178.28
4,242.93
4,339.91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6.66 355.31 324.63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资产总计 9,296.39 11,037.30 31,517.60
流动负债 1,454.46
3,025.64
8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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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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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度 2020 年8 月31 日 2019 年12 月3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1,454.46
3,025.64
873.02
实收资本 9,500.00
9,500.00
32,000.00
资本公积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7,841.93 8,011.66 30,644.59

「上海康佳」历史年度利润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度 2020 年1~8 月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 - -
减:营业成本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12.95
19.42
39.25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67.27
109.22
204.29
研发费用 - - -
财务费用 28.75
35.39
-0.24
资产减值损失 2.11
-0.43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投资收益 - - -
资产处置收益 - - -
其他收益 - - -
营业利润 -111.08
-163.61
-243.30
加:营业外收入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500.27
利润总额 -111.08
-163.61
-743.57
减:所得税费用 58.65
-30.68
-181.63
净利润 -169.73
-132.93
-561.94

注:上表数据摘自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中天运 [2020] 普字第 01203 号《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次评估系在该审计基础上进行的。

5. 委托人和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是被评估企业控股股东,被评估企业是本次评估的标的公 司,即被评估企业是委托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对象。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 贵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除 贵公司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外,没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三、评估目的

「康佳集团」拟进行股权转让,为此,「康佳集团」委托本公司对「上海康佳」 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上述经济行为业经《中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康集党纪 字 [2021]1 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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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

与上述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上海康佳」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全 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

(一)被评估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上海康佳」申报的表内总资产账面值为 9,296.39 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 1,454.46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7,841.93 万元。下表系「上海康佳」申报的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 2020 年8 月31日 负债和股东权益 2020 年8 月31日
流动资产合计 547.61 流动负债合计 1,454.46
非流动资产合计 8,748.78 非流动负债合计 -
其中:在建工程 4,273.83 负债合计 1,454.46
无形资产 4,178.2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6.66
资产总计 9,296.39 股东权益合计 7,841.93

上述资产负债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中天运 [2020] 普字第 01203 号《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

(二)申报的未反映在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情况

委托人 / 被评估企业承诺:「上海康佳」不存在与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 为有关而又未反映在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

(三)被评估企业申报的其他表外资产和负债

委托人 / 被评估企业承诺:「上海康佳」不存在与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 为有关而又未申报其他的表外资产及负债。

(四) 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法律权属情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上海康佳」申报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

1.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属情况和基本状况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 1 宗,其法律权属情况和基本状况分别下表 所示:

待估宗地产权状况表


宗地名称 证载权利人 土地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证号
1 24街坊48/5丘 上海康佳绿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 129,458.90 沪房地浦字(2014)
第2073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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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表

项目 宗地
所在市县 上海市浦东新区
土地使用权证号 沪房地浦字(2014)第207374号
地号 48/5
取得日期 2013/07/10
宗地坐落 泥城镇24街坊48/5丘
取得方式 出让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 129,458.90
出让年限(年) 50.00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2063/10/11

2. 在建工程的法律权属情况和基本状况

「上海康佳」申报的在建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24 街坊「上海康佳」 厂区内,具体指“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目(一期)”所涉及的厂房、 办公楼、动力中心、门卫室及其配套设施。

上述房屋建筑物均为「上海康佳」自建取得,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建设完毕, 但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该项目所涉及土地使用权已取 得沪房地浦字( 2014 )第 207374 号《房地产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上海康佳」, 证载用地面积 129,458.90 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 201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63 年 10 月 11 日。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说明,上述在建工程由建设完成 日至评估基准日期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 负债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或负债。

五、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一般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

(一)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自身条件、以及国家关于评估方面的相关规定, 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上海康佳」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的选择说明

选择市场价值的理由为:从评估目的看,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交易 对价参考意见,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按市场价值交易能够为交易各方所接 受;从市场条件看: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股权交易将日趋频繁,按市场 价值进行交易已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从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评估假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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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性看:本次评估假设是立足于模拟一个完全公开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设定的, 即设定评估假设条件的目的在于排除非市场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从价值类型选择惯例看:当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 时,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本公司提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注意: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 异,本次评估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

六、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 2020 年 8 月 31 日。

为使经济行为实现的时间尽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相近,同时考虑被评估企业结 算、资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关经济行为的总体计划等因素, 委托人确定上述会计期末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上述评估基准日与 贵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 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七、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 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以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 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本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 《中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康集党纪字 [2021]1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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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

  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第 8 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 2003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公布)。

  6.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公布)。

  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公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 年 1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发布;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发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 年 12 月 18 日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公布; 2011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 号修订和公布)。

  1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1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 [2017]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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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 [2017]30 号)。

  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 [2018]36 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 [2018]35 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 [2017]33 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 [2018]38 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 [2017]37 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 [2017]38 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 [2019]35 号)。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 [2017]42 号)

  10.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 [2017]46 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47 号)。

  12.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48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委托人和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权力机构的

决议。

  1.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1. 其他与被评估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及其它资料。

  2. (五)取价依据

  3.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

  4. 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贷款利率、外汇汇率、国债收益率等有关资料。

  5. 与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有关的国家宏观、区域市场等统计分析资料。

  6.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杨志明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年

11 月第一版)。

  1. 有关价格目录或报价资料。

  2. 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价格信息资料。

  3. 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 [2020] 普字第 01203 号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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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参考资料。

八、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理由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 择理由简述如下: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被评估企业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且交易信息不公开,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相对 完整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

通过对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经济运行环境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以及「上海康 佳」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等资料分析,「上海康佳」于 2016 年成立至今尚未开展 经营活动,在评估基准日条件下,其未来盈利能力、收益期限及其所对应的风险 难以进行相对合理预测和估计,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

「上海康佳」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 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 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明确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被评 估企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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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资产评估计划报经本公司相 关人员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资产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被评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获取被评估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各 项资产和负债的申报评估明细表;以资产负债表和申报评估明细表为基础核对表 与表、表与账册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抽查验证申 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调查了解评估范围 内实物资产的存放、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调查了解影响被评估企业经营的 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企业的业 务情况与财务情况等。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 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被评估企业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相关资产 的市场交易信息、行业信息、相关市场数据等。

(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所收集的评估资料,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 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在此基础上形成评 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经本公司内部审核通过 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评估人员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 估档案。

十、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包括评估基准 假设和评估条件假设:

(一)评估基准假设

1. 交易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相应的价值估计或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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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开市场基准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待评估资产 / 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实现 其市场价值。资产的市场价值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并由市场行情决定,而不是由个 别交易决定。这里的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 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 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 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 持续经营 / 继续使用基准假设

假设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经济体在评估基准日所具有的经营团队、财务结构、 业务模式、市场环境等基础上按照其既有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假设与评估对象 相对应的所有资产 / 负债均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 继续使用。

(二)评估外部环境假设

  1.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1. 假设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融资条件等不发

生重大变化。

  1.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对于评估中价值估算所依据的被评估企业所需由有关地方、国家政府机构、 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或行政性授权 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或更新。

  3. 假设被评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标

准及安全生产经营之有关规定进行。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方面的假设

  1. 评估仅基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或经营状况。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 营策略和持续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

  2. 假设被评估企业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不发 生变化。

  3.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

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1. 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被评估企业提供清

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 假设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 面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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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委托人和 / 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委托人和 / 或相关当事人(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 规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 务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 被评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 实际占有者、使用人、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提供的评估所必 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申报评估信息、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评估 范围所涵盖的资产负债或被评估企业有关的经营数据和信息、相关财务报告和资 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和 / 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 必需的资料。尽管委托人和 / 或相关当事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 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 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 为适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 们对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五)对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的假设

假设本次评估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能够合 理反映相应的市场交易逻辑,或市场交易行情,或市场运行状况,或市场发展趋 势等。对本次评估引用的与价格相关的标准、参数等,我们均在本资产评估报告 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六)有关评估对象及与其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的假设

除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 的取得、使用、持有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其 法律权属是明确的。

本次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 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我们 不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七)其他假设条件

  1. 除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① 所有不可见或不便观察的资产或资产的某一部分如埋藏在地下的建筑物基础和管 网、放置在高压电附近的设施设备、不宜拆封的资产以及在我们实施现场查看时 仍在异地作业或暂未作业的资产均被认为是正常的;②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 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③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 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 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本次评估的考虑范围。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场调查,这种调查工 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 和有限了解等。我们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 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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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各类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下列 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①对货币资金,我们根据调查时点获取 的数据推算评估基准日的数据;②对土地使用权,我们以相关法律文书(如产权 证、购买合同等)所载数量进行评估;③对在建工程,我们根据对相关合同、会 计记录等资料核查情况确定其数量;④对债权债务,我们根据相关合同、会计记 录、函证等资料确定其数量。

十一、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上海康佳」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 结果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 9,296.39 万元,评估值 20,628.70 万元,评估增值 11,332.31 万元,增值率 121.90% 。总负债账面价值 1,454.46 万元,评估值 1,454.46 万元,无 增减值变动。净资产账面价值 7,841.93 万元,评估值 19,174.24 万元,评估增值 11,332.31 万元,增值率 144.51% 。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度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流动资产: 547.61 546.97 -0.64 -0.12
非流动资产: 8,748.78 20,081.73 11,332.95 129.5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固定资产 - - - -
在建工程 4,273.83 4,511.11 237.28 5.55
无形资产 4,178.28 15,274.99 11,096.71 265.58
长期待摊费用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6.66 295.63 -1.03 -0.35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资产总计 9,296.39 20,628.70 11,332.31 121.90
流动负债 1,454.46 1,454.46 - -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合计 1,454.46 1,454.46 - -
净资产 7,841.93 19,174.24 11,332.31 144.51

即: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上海康佳」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19,174.24 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因素可能对股权价值的影 响。

有关评估结果的详细内容参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和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增减值主要原因说明

评估增减值原因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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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增(减)值 增(减)率 增(减)值原因
流动资产 -0.65 -0.12% 费用性质的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零
在建工程 237.28 5.55% 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较资产购建时有所提
高,导致重置价值较账面值增幅较大
土地使用权 11,096.71 265.58% 近年来上海市土地市场价格上涨,账面值为摊
销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3 -0.35%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 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我们在评估过 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可能会影响评估结论,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其对评 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特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该等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影 响。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不存在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的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上海康佳」于在建工程科目申报的“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 目(一期)”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建设完毕,但 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除另有说明外,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被评估企业于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 的关系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瑕疵情形

  •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经济行为本身对本次评估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存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公司未受托调查与被评估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现有或预计盈利有关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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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财务数据。本公司假设该等资产能够得到有效使用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为资产所 有者提供合理回报。

  1. 「上海康佳」于在建工程科目申报的“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 目(一期)”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建设完毕, 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本次评估,有关房屋建筑面积参考信息产业电 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出具的《上海康佳绿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佳绿色照明及节能环保产品研制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载明 的相关数据计算,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康佳」未能提供上述房屋建筑物现状建 筑面积测绘报告。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 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3.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范围限制:评估结论仅在评估 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有效。

  4.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限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 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述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限制说明

  1.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当使用本资产评 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时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或者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 评估假设条件不再相符时,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也不会成立。

  3.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并在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的 经济行为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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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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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资产评估师刘俊、石永刚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系本资产评估报告日) 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并签署本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若干附件,系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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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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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资产评估报告签署页)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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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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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上海康佳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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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附件二:被评估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附件三:委托人和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附件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附件六: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八: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九: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十: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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