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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US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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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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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景碩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1/06/23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85.6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4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111年2月7日收盤價新台幣202.5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11年~114年 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64,099仟元、307,053仟元、113,299仟元及24,715仟元。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估111年~114年費用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36元、0.68元、0.25元 及0.0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 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除依本辦法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 法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份相同。 四、發行總額(股) 共計5,400,000股。 五、發行價格 每股新台幣85.6元。 六、得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 限。 (二)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作績效或其他管 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執行長核定,送呈董事長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 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七、既得條件 (一)依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八職等以上(含)員工者, 自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法令、 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 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30%(無條件進位至千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8個月時:20%(無條件進位至千股)。 C.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3個月時:20%(無條件捨去至千股)。 D.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0個月時:10%(無條件進位至千股)。 E.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5個月時:10%(無條件進位至千股)。 F.自給與日起算,屆滿32個月時:剩餘股份。 (二)依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六職等至七職等員工者, 自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且考績B以上、未曾 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 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30%(無條件進位至千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3個月時:50%(無條件捨去至千股)。 C.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5個月時:剩餘股份。 八、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 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九、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 職停薪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 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 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 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七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 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 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當年 度視為完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惟仍受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既得條件 期限及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 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 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由法定 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 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 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七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 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六)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 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 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留任年資。 (七)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十、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與配息。 (四)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之。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 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 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得為認股之 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授予約定書、交付信 託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三)稅捐: 1.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辦理。 2.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需繳納相 關稅款,則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授予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 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一、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係經111年2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已經111年股東常會通過。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66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2/05/19112/03/201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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