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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US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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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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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景碩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7/07/10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5,5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107年1月15日收盤價新臺幣51.3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7年~
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4,042仟元、88,864仟元、30,292仟元
及3,952仟元。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暫估107年~110年費用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3元、
0.20元、0.07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
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除依本辦法交付信託保管
及依本辦法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份相同。

四、發行總額(股)
共計5,500,000股。

五、發行價格
每股新台幣10元。

六、得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
職員工為限,包含:
指標A:八職等員工。
指標B:四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二)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
定,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
56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七、既得條件
(一)指標A:八職等員工
依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八職等員工者,自
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且未曾有違
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20%。
B.108年4月25日:20%。
C.108年9月25日:15%。
D.109年4月25日:15%。
E.109年9月25日:15%。
F.110年4月25日:15%。
(二)指標B:四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1.依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四職等至七職等
員工者,自給與日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並依不同職等級須符合個
人績效要求,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
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
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20%。
B.108年4月25日:20%。
C.108年9月25日:15%。
D.109年4月25日:15%。
E.109年9月25日:15%。
F.110年4月25日:15%。
2.個人績效認定條件
A.四職等一級至五職等二級員工:於既得期間屆滿時,最近一次績
效評核為A者。
B.六職等一級至七職等二級員工:於既得期間屆滿時,最近一次績
效評核為「A」、「B+」、「B」者,核給員工當次既得之比例如下:
(a)A:100%
(b)B+:75%
(c)B:50%

八、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
本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九、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
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
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
七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
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
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
職者,當年度視為完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惟仍受本辦
法第七條規定既得條件期限及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即
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
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第七條規
定之任職期限,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
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
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
第七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六)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
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所訂之留任年資。
(七)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十、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在未達既得條件前
,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與配息。
(四)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
執行之。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
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
得為認股之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
署授予約定書、交付信託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
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
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
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三)稅捐:
1.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法令規定辦理。
2.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需繳納相關稅款,則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
守本辦法、授予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
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一、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係經107年4月13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
二、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已經107年股東常會通過。
三、因配合主管機關修正部分文字內容,擬於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439,5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8/03/181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