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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US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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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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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 認 事 項
-
一 -
( )
案 由: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 認。(董事會提) -
說 明: -
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 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在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經送 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
前項表冊請參閱附件一(議事手冊第8頁至第11頁)及附件三(議 事手冊第13頁至第31頁)。
決議:
-
(
二)案 由: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說 明: -
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3,858,983,221元,加計 依法提列之110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新 台幣9,757,497元、減除組織重組調整數新台幣845元及加計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調整數新台幣62,063元,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 配盈餘新台幣10,380,308,324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386,880,194元,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 台幣22,091,547元,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3,840,138,519元, 擬按本公司章程分派。 -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四(議事手冊第32頁)。
決 議:
討 論 事 項
-
一 -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說 明:
配合公司法之修訂及公司實際需求,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 分條文,條文修訂對照表請詳附件五 ( 議事手冊第 33 頁至第 35 頁 ) 。 決 議:
-
(
二)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 提) -
說 明:
本公司為配合實務運作及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擬修訂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條文修訂對照表,請詳附件六 ( 議 事手冊第 36 頁至第 40 頁 ) 。
決議:
-
(
三)案 由: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說 明: -
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第10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主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85.6元。-
二、發行總額:普通股5,400,000股,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 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三、發行條件:-
(1)
既得條件:- (
一)指標A:八職等以上(含)員工
- (
-
-
依 111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授予之員 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八職等以上 ( 含 ) 員工者, 自給與日 ( 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 ) 起至下述日期仍在 職,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 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 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比例如下:
-
A.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30%(無條件進位 。 -
至千股) -
B.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8個月時:20%(無條件進位 。 -
至千股) -
C.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3個月時:20%(無條件捨 。 -
去至千股) -
D.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0個月時:10%(無條件進 。 -
位至千股) -
E.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5個月時:10%(無條件進位 。 -
至千股) -
F.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32個月時:剩餘股份。 -
(
二)指標B:六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依 111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授予之員 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屬六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者,自給與日 ( 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 ) 起至下述日期 仍在職,且考績 B 以上、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 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 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A.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 1 `個月時:` 30%( `無條件進位 。`
- `至千股` )
- B.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 13 `個月時:` 50%( `無條件捨 。`
- `去至千股` )
- C. `自給與日起算,屆滿` 25 `個月時:剩餘股份。`
-
(2)
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
依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發 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
(3)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 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
一 -
( )
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 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 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 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
(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 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 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七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 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 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 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
(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 法繼續任職者,當年度視為完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
任職期限,惟仍受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既得條件期限及
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
得條件資格,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
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
四)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死亡日起,視 為達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由法定繼承人 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 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 轉股份。 -
(
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 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 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得 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七條約定之 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 限。 -
(
六)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 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 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 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 訂之留任年資。 -
(
七)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 銷。
四、得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
-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 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包含: 指標A:八職等以上(含)員工。 指標B:六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
(2)
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 作績效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執行長核定, 送呈董事長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
(3)
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
五、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 利益相結合。 -
六、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 影響事項: -
(1)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111年2月7日收盤價新台幣202.5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11年~114年費用 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64,099仟元、307,053仟元、113,299仟元及24,715仟元。 -
(2)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暫估111年~114年費用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36元、0.68元、0.25元及0.0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