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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US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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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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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
國 內
股務語音專線:(02)23892999
郵 資 已 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 1304 號
國 內 郵 簡
無法投遞請退回原處
(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戶號:
股東 台啟
開會通知書
請即拆閱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107-1 貴股東如親自出席請填此聯勿填背面委託書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民國一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舉行之股東常會,請將出席證交付本人收執。
股東戶號
股東姓名
(親自參加股東會請簽名或蓋章)
普通股股數
中華民國一O七年 月 日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107-1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請蓋原留印鑑 一、欲選擇將現金股利直接匯入以下銀行帳戶之股東,請就下列銀行擇一
戶號 戶名 填寫並以股東本人帳號為限。
二、無銀行帳號者採郵寄支票及原登記帳號無誤者,不須將此登記表寄回。
原 登 記 三、採郵寄支票或如因資料不符遭致退匯,或要採匯款(新增)但未寄回本
銀行帳號 登記表者,一律依原留通訊地址郵寄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銀行代號 帳號(請由左方依序填寫分行別、科目、帳號、檢號,多餘空格留在右方) 四、本登記表請填妥蓋章後於107年5月29日前寄達凱基證券(股)公司。
五、現金股利在30元(含)以下者凱基證券(股)公司另寄領取通知書,並請
茲同意本人每年度現金股 蓋妥原留印鑑後親自領取或採郵寄方式辦理。
支票 取消匯款改為郵寄支票 取消匯款改為親自領取支票 利依左列登記資料辦理 六、原登記資料無誤且不變更者不須寄回。
匯款銀行代號及帳號位數如下:
004台灣銀行 (12位) 009彰化銀行 (14位) 021花旗(台灣)(14位) 809凱基銀行 (12位)
005土地銀行 (12位) 012台北富邦 (12位) 103新光銀行 (13位) 812台新商銀 (14位)
006合作金庫 (13位) 013國泰世華 (11位) 700郵 匯 局 (14位) 822中國信託 (13位)
007第一銀行 (11位) 016高雄銀行 (12位) 807永豐銀行 (14位)
008華南銀行 (12位) 017兆豐商銀 (11位) 808玉山銀行 (13位)
戶號 電 話
姓名 印 鑑 卡 填 寫 須 知
國籍/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股東凡領取股利、轉讓過戶及質權設定等事宜即日起概以下列印鑑為憑 貴股東惠鑒:
一、請核對左列「股東印鑑卡」列印資料、於「留存印鑑」欄加蓋印鑑(未成年股
東另應由父母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雙方簽立同意書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
身 分 證 號 碼 ,方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成年股東需連同父母
雙方身分證影本一併檢附,未滿十四歲尚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股東得以戶口
名簿影本代替。)一份寄回,以保障您權益之行使。
出 生 日 期
二、電腦列印之股東印鑑卡內容如有不符或地址變更,敬請於原處自行訂正並加蓋
印鑑,俾憑更改存檔資料。
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針對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於辦理股務相關業務之目的 三、請 貴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及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其餘有關當事人權利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作業,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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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碩科技 107.05.29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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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提股東會說明事項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四)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死 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 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二.發行總額:普通股5,500,000股,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 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 法第七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三.發行條件:
- (1)既得條件:
(一)指標A:八職等員工依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對象 屬八職等員工者,自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以下同)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公 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 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六)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發行辦法所訂之留任年資。
-
(七)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20%。 B.108年4月25日:20%。 C.108年9月25日:15%。 D.109年4月25日:15%。 E.109年9月25日:15%。 F. 110年4月25日:15%。
-
四.得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
-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包含: 指標A:八職等員工。
(二)指標B:四職等至七職等員工依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 授予對象屬四職等至七職等員工者,自給與日起至下述日期仍在職、並依不同職等級須符合個人績 效要求,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 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個月時:20%。 B.108年4月25日:20%。 C.108年9月25日:15%。 D.109年4月25日:15%。 E.109年9月25日:15%。 F. 110年4月25日:15%。
指標B:四職等至七職等員工。
(2)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 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 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
(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
依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 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
五.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3)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 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 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六、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則按其當 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七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 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當年度視為完成本辦法第 七條規定之任職期限,惟仍受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既得條件期限及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 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 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107年1月15日收盤價新臺幣51.30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7年~110 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4,042仟元、88,864仟元、30,292仟元及3,952仟元。
(2)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暫估107年~110年費用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為新臺幣0.23元、0.20元、0.07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 大影響。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 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07年5月29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 權行使股東權利: □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
□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
-
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 (1) ○ 承認(2) ○ 反對(3)○棄權 財務報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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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1) ○ 承認(2) ○ 反對(3)○棄權 3.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 ○ 贊成(2) ○ 反對(3)○棄權 4.全面改選董事案。 5.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 ○ 贊成(2) ○ 反對(3)○棄權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 □ 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 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 (限此一會期)。 此 致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民國107年 月 日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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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O七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一、本公司訂於中華民國一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假本公司石磊廠員工餐廳(桃園 市新屋區中華路1245號),召開一O七年股東常會,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106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106年度員工及董事 酬勞分派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2.全 面改選董事案。3.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 二、本公司一O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一)擬配發每股現金股利1.5元。(二)有關盈餘 分配案,擬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之。(三)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發生 變動,致配息比例發生異動,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之。
三、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董事選舉應選9席(董事6席及獨立董事3席)採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 董事:童子賢、郭明棟、陳河旭、華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 艶 雪、華毓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吳薌薌、鄭中人;獨立董事:陳進財、黃春寶、吳輝煌。有關候選人其學經歷等相關 資料,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重大訊息與公告/公告查詢/採候選人提 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查詢。 四、本次討論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係爰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若新任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 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股東會同意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有關新選 任董事兼任內容,請參閱股東會議事手冊。 五、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說明詳第四聯附件。 六、檢奉 本公司股東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乙份,如決定親自出席,請於第二聯出席通知書上簽名 或蓋章(免寄回),於開會當日攜往會場辦理報到(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上午8時30分,報到處 地點同會議地點),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第五聯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代理人姓名、地 址及簽名或蓋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辦理委託出席,以利寄發出席證。會前若未收到出席證,請 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會場申請補發。 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 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寄發。 八、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07年4月28日至107年5月26日 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e票通」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網址 :http://www.stockvote.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 九、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十、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本公司依規定將於107年4月27日前上傳至證基會網站 (http://free.sfi.org.tw),查詢方式請參閱網站上之說明。 十一、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景碩科技 此 致 107.05.29 貴股東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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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委 託 書 使 用 規 則 摘 要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 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 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 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 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 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 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 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四、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五、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六、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除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 外),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三。 七、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人數不得超過三 十人,若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股數除 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八、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 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 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 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 之。 九、股東、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十、違反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一、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 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十二、法人指派代表人出席時,請檢附加蓋印鑑之指派書。 十三、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