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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emi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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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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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沈阳芯源微 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条件, 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四、 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 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 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 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 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督指引第3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 的股东权利。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 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 域。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公司对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 益情况编制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年1-3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认 为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 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经审议,没有发现公司编制的上述明细所载资料与公司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 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十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编制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于2021年3月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十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 煜

2021年6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雷

021年6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宏斌

$\mathcal{F}(\mathcal{A})$ and $\mathcal{F}(\mathcal{A})$

$\mathcal{L}_\mathbf{a}$

张宏斌

2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