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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NET NETWORK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1
Jan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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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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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股票账户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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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 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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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一)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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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 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 度做相应变更。
(二)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 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人员离 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00,通过中 国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服务平台,以PDF格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 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公司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 任解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发 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2:00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更正,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公司反馈情况进行相关股份解锁处理。如因 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 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 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 上市交易。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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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 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 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 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其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也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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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也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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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 进行违法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 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 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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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 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问责对象有违反法 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 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管理制度所列违规行为的,启动以 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 会组成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 文件、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的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 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立案。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决定立案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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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小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 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 大小,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 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 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 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 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 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五)执行。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制作有关处理决 定书后由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 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 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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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管理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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