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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NET NETWORK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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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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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 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提升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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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业绩说明会;;
(八)路演;
(九)现场调研;
(十)公司网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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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可依法披露的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 沟通与联络。汇总收集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路演等,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沟通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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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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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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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 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见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 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 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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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 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如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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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 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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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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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泰亚股份:投资者调研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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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