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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NET NETWORK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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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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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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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通过。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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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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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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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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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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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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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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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一) 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
(二) 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
(三) 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
(四) 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
(五) 其他合理的事由。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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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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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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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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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其中以下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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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详细披露 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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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以及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并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 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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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 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 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 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 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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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 方式通过。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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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投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 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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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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