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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a Sci.&Tech.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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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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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为完善和健全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的指示精神,公司董事会修订 了《公司章程》中相关分红政策,同时制订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 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 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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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 求,经股东大会批准,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应优先考虑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三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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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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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 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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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定 期报告期间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 的规定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本 规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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