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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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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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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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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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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 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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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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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 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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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

  • 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

  • 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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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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