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Nov 21, 2014

54504_rns_2014-11-21_99883696-6e4d-47c7-8a35-11ecd2d86dc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4-08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4 号)文件核准,金正大生态工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 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422,92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30 元,募集资金总额2,059,999,977.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2,471,422.9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27,528,554.28 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11 月6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 【2014】第3-0003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济南分行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账号为1610021029200099161, 截止2014 年11 月6 日,专户余额为12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子 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硝基复合肥及 40 万吨水溶性肥 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为7372010182600256054,截止 2014 年11 月6 日,专户余额为4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农化服务中心项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为376610100100271938,截止2014 年11 月6 日,专户余额为369,099,977.2 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建杰、任松涛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 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 应在付款后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