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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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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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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1-032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4号文批准,山东金正大生态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正大”)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币96,858,813.65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1,403,141,186.35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3-001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 工程有限公司增资暨建设12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用超募 资金189,221,186.35元对全资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菏泽金正大”)增资,用于菏泽金正大12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目前 资金已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菏泽金正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存放机构”或“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菏泽金正大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 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菏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菏泽金正大已在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39011143054,截 止2011年5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9,221,186.35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菏 泽金正大12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菏泽金正大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该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40,000,000.00元:其中80,000,000.00元期限为6个 月,账号为242911436215,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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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0.00元期限为3个月,账号为218211436209,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 2011年8月27日止。菏泽金正大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 用上述存单的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该存单不得质押或用作其他用途。该 专户仅用于菏泽金正大12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菏泽金正大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菏泽金正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菏泽金正大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菏泽金正大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菏泽金正大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洪波、李建可以随时到募 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菏泽金正大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菏泽金正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菏泽 金正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单位 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向菏泽金正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菏泽金正大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向菏泽金正大、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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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菏泽金正大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6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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