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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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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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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址(l o c a t i o n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 0 号丽泽S O H O B 座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 e l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真(f a x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审字( 2022 )第 021317 号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 公司”)管理层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金正大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金正大公司管 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金正大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 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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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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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鉴证业务中,我们注意到金正大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缺陷: 1 、应收款项管理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正大公司以前年度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 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 18.59 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3.60 亿元,但未能就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提供充分恰当的依 据,金正大公司与应收款项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金正大公司以前年度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 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导致诺贝丰对金正大公司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 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中列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诺贝丰 4.97 亿元,金 正大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诺贝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除“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金正大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正大公司 2021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马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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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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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 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纠正管理缺陷,防范舞弊行为,不断提高内部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全面提升公司内 控管理水平,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价值最大化及业务高效运行提供有效支持。由于内部控制 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 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认 为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在协议签订、款项支 付管理、货物采购、利息确认、关联方识别、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经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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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为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本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包括母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 有限公司、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正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正大投资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4.1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77.91%。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 部信息传递、信息技术层面控制、全面预算、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资金活动、工 程项目、财务报告、研发、合同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 括:销售收入、存货、其他应收款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 3、公司内控评价范围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重点关注以下高 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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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风险带来的原材料价格重大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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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管理人员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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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之间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和完整披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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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和付款业务控制失效带来的资金安全性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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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评 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和抽样等,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 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工作底稿详 细记录评价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控制措施、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 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 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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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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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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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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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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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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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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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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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 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 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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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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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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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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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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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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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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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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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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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2个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要缺陷:
(1)应收款项管理
截止2021年12月31日,金正大公司以前年度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 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18.59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60亿元,但未能就应收款项的 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提供充分恰当的依据,金正大公司与应收款项管理相关的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整改措施:(1)公司将协调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帮助协调解决,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2)公司财务部门牵头对因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其他应收 款18.59亿元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一步进行判断,对相关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 再次进行评估,以确保对相关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此外公司采取一切手段,包括但不限 于起诉、追查债务人相关财产等,尽可能回收相关款项,以确保上市公司相关利益不受损害。 (3)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公司整体管控能力,加强规范合同审核流程及审批权限,完善重大 协议审批管理内控制度,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2)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金正大公司以前年度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发生 大额资金往来,导致诺贝丰对金正大公司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财 务报表中列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诺贝丰4.97亿元,金正大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诺贝丰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
整改措施:(1)公司积极与关联方诺贝丰进行协商,通过以资抵债、现金偿还等方式,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催收款项,要求诺贝丰尽快归还公司款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诺贝丰偿4.97 亿元已偿还完毕。(2)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公司整体管控能力,加强规范资金及合同审核流 程及审批权限,完善重大协议审批管理、款项支付管理、货物采购、利息确认、款项的回收、 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审批以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实行有效的内部控 制。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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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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