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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Jun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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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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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 +86 ( 10 ) 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 +86 ( 10 ) 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0]第3-00037 号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2019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 年6 月28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3-000721 号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1、报告期内,贵公司以预付购货款的名义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账面记载采购货物13.86 亿元;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 对诺贝丰的预付款项余额为28.45 亿元,本期确认对诺贝丰的利息收入3,568.38 万元。贵公 司未向我们提供预付大额款项合理性的相关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 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性质及可回收性,向诺贝丰采购货物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和存货账面价值 的恰当性,也无法判断上期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七)、其他应收款”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十)、应付票 据”所述,贵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临沂维纶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该等商业承兑汇票尚有10.02 亿元未承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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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已逾期3.48 亿元。另外,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或有事项”所 述,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仅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为5.45 亿元,可能 存在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判断该等单位与贵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也无法判断贵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的完整性及贵公司仅作 为承兑人的担保责任披露的完整性,以及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

此外,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清单,我们实施了相应审计程序,但仍无 法判断贵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3、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存货”所述,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存货余 额中发出商品31.97 亿元。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对该等存货实施监盘、函证以及 其他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存货 账面记录与实际数量及金额是否一致。

4、在对贵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发现2018 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 收入。我们已提请贵公司对以前年度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调整账务。截至财 务报告报出日,贵公司仍未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做出相应调整,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相应 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 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 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规定: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 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如本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 所述的四个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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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具体 影响

因对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 对金正大2019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 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无法 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 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春强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甘思同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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