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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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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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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正大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建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8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松涛 | 联系电话:0106083397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2015 年一 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度报告); “三会”公告文件;管理制度文件及 其他临时公告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不存在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情况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并完 善了相关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取 得并查阅募集资金对账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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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 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2015 年5 月 12 日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7 月31 日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8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至第十八次 会议)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7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三届监事会第九次至第十五次会 议)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015 年11 月30 日现场检查一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 送现场检查报告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保荐机构共发表独立意见9 次,分别 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专项 核查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专项核查意 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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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报告;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 专项核查意见;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购新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 见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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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 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一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 年11 月2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规定、内幕交易防控、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 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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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万连 步承诺,不会,并促使其控股的企 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企业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 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公司及公司 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任 何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 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企业的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2.公司同意自金正大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股份,并委托金正大董事会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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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申请对公司上述认购股份 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 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保证在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 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 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公司将授权登 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 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公司同意自金正大本次发行结 是 不适用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股份,并委托金正大董事会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对公司上述认购股份 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 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保证在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 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 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公司将授权登 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 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
2015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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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及整改情况 |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 改报告。 2、201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 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 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 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 次出现类似问题。 3 、2015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 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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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 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 、 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 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务”) 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 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 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5 、 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 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 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不 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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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 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 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 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 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 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 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 、 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 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出 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 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 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 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 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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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 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 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 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 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 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 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 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 要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 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 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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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 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 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 改。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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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史建杰 任松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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