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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Sep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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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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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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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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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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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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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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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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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 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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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 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 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 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 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后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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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且陈述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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