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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C — Annual Report 2020
Sep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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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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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10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四、承認暨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109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 流量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國宗、許振隆會計師查核完竣,並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具營業報告書(請參閱報告事項)。敬請 承認。 二、本公司109年度財務報告(詳如后)。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具本公司109年度虧損撥補,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謹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 案(董事會 提) :擬具本公司109年度虧損撥補,謹提請 承認。 : 謹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214,106,640 |
| 加(減):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 |
33,645,484 |
|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 1,714,802 |
| 迴轉權益減項特別盈餘公積 | 81,209,398 |
| 本年度稅後淨損 | (32,793,915) |
| 可供分配盈餘 | 297,882,409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56,637)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297,625,772 |
二、109年度淨損32,793,915元擬不分配股利。
決議:
- - 1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董事選舉辦法」,謹提請 討論。 說明:
依據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爰修 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並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 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 本程序。 |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之。 |
修正條文內 容 |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 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司法、證券 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九條修正為 第二條 |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 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 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 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 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 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 、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 事會之整體配。董事會成員組成應 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 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 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 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 、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二條修正為 第三、四、 五、六條 |
- - 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 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 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
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 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 五、產業知識。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 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 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 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 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 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四條 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 之規定。 |
- - 3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 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 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 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為審查董事 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 有無公司法第30條所列各款情事 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 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 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 選舉人之姓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
|
| 第五條 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 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 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 第六條 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 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 |
- - 4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獨立董事 及非獨立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 ,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八條 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依公司章 程所定之名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 立董事、非獨立董事選舉權,及分 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五條: 董事會應備置與應選出獨立董事 及非獨立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 ,並加 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 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三條: 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依公司章 程所定之名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 立董事、非獨立董事選舉權,及分 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現 行條文第五 條修正為第 七條 現行條文第 三條修正為 第八條 |
| 第九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 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 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 眾開驗。 |
第四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 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 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 眾開驗。 |
現行條文第 四條修正為 第九條 |
| 本條刪除。 |
第六條 | 配合金管會 |
- - 5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 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 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 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 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 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 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於2019 年4 月25 日發布 金管證交字 第 1080311451 號令,上市( 櫃)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選 舉自2021 年 起應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 ,股東應就董 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股東於股東 會召開前即 可從候選人 名單知悉各 候選人之姓 名、學經歷等 資訊,以股東 戶號或身分 證字號為辨 明候選人身 分之方式,即 無必要,爰刪 |
- - 6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除本條。 | ||
|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 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 他文字者。 |
第七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 ,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 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 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 核對不符者。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櫃或未載 明本辦法等第五及第六條規定之 必要條件者。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 票。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 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 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現 行條文第七 條修正為第 十條 |
|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 由主席當場宣布,獨立董事及非獨 立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第八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 由主席當場宣布,獨立董事及非獨 立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調整條號 |
- - 7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 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
|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 時亦同。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謹請 公決。
說明:
依據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及民
國110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函,爰修正本公
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 、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之規定。 |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一條修正為 第二條 |
- - 8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 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 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 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 司,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 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
新增本條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
- - 9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 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 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 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 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 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 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 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 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 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 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 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十日。
- - 10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 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 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 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 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 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 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 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新增本條 | |
- - 11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 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 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 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二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 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 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 人員辦理之。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會報到時起將 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 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 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 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 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証明文件 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証明文 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正明文件,以備核對。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二條修正為 第五、六、 七、八條 |
|---|---|---|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 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 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 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 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 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
- - 12
| 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 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 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 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 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本公司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 簽到。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會召集之地點,於本公司 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集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 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 表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
|---|---|---|
|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 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 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 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 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 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 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 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
- - 13
| 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 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 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 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 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 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 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 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 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 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 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 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 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 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
第三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 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 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三條修正為 第九條 |
- - 14
|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 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 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 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 |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 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175條第 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 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 ,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重新提請 股東會表決。 |
|
|---|---|---|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 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 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 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 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 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 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
第四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 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 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 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之議事(含臨時 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佈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 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或其他成 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四、八條修 正為第十條 |
- - 15
|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 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 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 八 條: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 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 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 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 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 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 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 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 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 |
第五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 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 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 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六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 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五、六、七 條修正為第 十一條 |
- - 16
| 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 定相關人員答覆。 |
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七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 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 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 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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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 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 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 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 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 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 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
第九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 ,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 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 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棄權 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 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九、十、十 一、十二條 修正為第十 二、十三、 十四、十五 、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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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不予計算。 |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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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 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 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 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
第十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 休息。 一次集會如未能完成所有議案 議決時,得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 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第十一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股東身 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 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 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記 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括當選董事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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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 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 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 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 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 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視為否決,毋庸再行表決。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 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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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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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 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 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 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 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 久保存。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 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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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 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 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 ,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 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 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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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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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 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 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 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 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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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 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 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 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 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 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 ,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 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 其離開會場。 |
第十三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 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 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 或相關人員應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 識別證或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 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 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 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十三條修正 為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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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員請其離開會場。 | ||
|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 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 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 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 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 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 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 |
第 十 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 休息。 一次集會如未能完成所有議案 議決時,得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 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十條修正為 第十八條 |
| 第十四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 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
本條刪除 | |
|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 時亦同。 |
調整條號及 條文內容, 現行條文第 十五條修正 為第十九條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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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舉事項:
案由:擬選舉本公司第21屆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謹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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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第20屆董事任期即將於110年6月26日屆滿,擬全面改選第21 屆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三年,任期自110年 6月24日起至 113年6月23日止;原第20屆董事依照公司法第199-1條規定「股東會 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 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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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董事選舉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詳列於後請股東就名單 中選任之。
選舉結果: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
| 職稱 類別 |
姓 名 | 主要學歷 | 主要經歷 | 現 職 | 備註 |
|---|---|---|---|---|---|
| 董事 | 呂泰榮 | 東海大學 哲學系 畢業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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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式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勝呂榮峰 |
日本 東海大學 精密機械 工學科 畢業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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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輝達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 法人代表- 黃禮俊 |
中原大學 機械系 畢業 |
1. 輝達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長 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監察人 3. 高興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副總經理 |
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 輝達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長 3. 高興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副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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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鴻韋股份有限公 司 法人代表- 呂恩彰 |
日本 早稻田大學 機械工程系 畢業 |
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2.協昌國際鋼鐵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長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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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佑昶股份有限公 司 法人代表- 吳賢明 |
台灣大學 法律系 畢業 |
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長 2.第一伸銅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長 3.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法 官 4.律師 |
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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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 | 佑昶股份有限公 司 法人代表- 林子惠 |
逢甲大學 會計系 畢業 |
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暨財會部經理 2.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發言人 |
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及財 會部顧問 |
| 職稱 類別 |
姓 名 | 主要學歷 | 主要經歷 | 現 職 | 備註 |
|---|---|---|---|---|---|
| 獨立 董事 |
林賢郎 | 台灣大學 商學系 畢業 |
1.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總 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3.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 公 司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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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 董事 |
陳吉雄 | 1.台灣大學 法律 系畢業 2.中興大學 法律 研究所碩士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法 官、庭長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 公 司獨立董事 |
|
| 獨立 董事 |
吳小燕 | 1.中興大學 法律 系畢業 2.中正大學 法律 研究所碩士 |
1.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 長 2.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 3.永記造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
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 公 司獨立董事 2.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所長 3.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4.永記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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