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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C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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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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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7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四、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 106 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謹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民國 106 年度財務報表 (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 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陳國宗、楊博任會計師查核完竣,並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在案。具營業報告書 ( 請參閱報告事項 ) 。敬請 承認。
-
。
-
二、本公司 106 年度財務報告 ( 詳如后 )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具本公司 106 年度虧損撥補,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謹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 元
| 謹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 單位:新台幣 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553,292,073 |
|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 3,388,638 |
| 回轉權益減項特別盈餘公積 | 90,090,382 |
| 減:本年度稅後淨損 | (224,526,858)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422,244,235 |
二、 106 年度淨損 224,526,858 元及執行庫藏股減資,擬不分配股利。
決議:
- - 1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章程」,謹請 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爰修正「章程」部分條文,並刪除監察人之相 關規定。
二、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下: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 | 條 文 | 說明 |
|---|---|---|---|---|
| 第四章 董事及 | 審計委員會 | 第四章 董事及 | 監察人 | 配合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 |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人數,獨立董事至少三 人。 (中間省略) (刪除) 本公司自第20屆董事會起,依證 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 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人數,獨立董事至少三 人。 (中間省略) 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 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本公司自第20屆董事會起,依證 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 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
|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監察人依照法令執行監察職務, 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 權。 |
|||
| 第廿一條: 董事之車馬費、獨立董事之報酬 及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公司得支 給報酬,並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 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參照相關 |
第廿一條: 董事、監察人 之車馬費、獨立董 事之報酬及董事、監察人 執行本公司 職務時,公司得支給報酬,並授權董 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 |
- - 2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同業及上市公司水準議定。 | 之價值,參照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水 準議定。 |
|
| 第廿五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每屆會 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 書表,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五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每屆會 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 書表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 察人查核後 ,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第廿六條: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基於公司 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 量,股利分配採剩餘股利政策。公司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5%為 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董事酬勞 金,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 工、董事酬勞。 |
第廿六條: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基於公司 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 量,股利分配採剩餘股利政策。公司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5%為 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董事、監 察人 酬勞金,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 額計算員工、董監事 酬勞。 |
|
|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 月十七日。 .,, 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 六月二十七日 。 |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 月十七日。 .,,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 月十五日。 |
增列修正日期 |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謹請 公決。 說明:
- 一、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爰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並 刪除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下: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3- |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以上省略)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 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中間省略)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 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 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以下省略) |
(以上省略)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 舉董事、監察人 者,應另附選舉票。 (中間省略)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 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 親自出席,及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 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 事錄。 (以下省略) |
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 |
| 第十一條 (以上省略)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有選舉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括當選董事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以下省略) |
第十一條 (以上省略)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 應依本公司所訂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 果,包括當選董事、監察人 之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以下省略) |
決議: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謹請公決。 說明:
-
一、為配合本公司章程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共 16 條條文,擬修正第 7 、 11 、 16 條條文。修 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
|---|---|---|---|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7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 - 4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持款項: (中間省略)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 規定評估交易成本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 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二、獨立董事 應依公司法第218條 規定辦理。 三、應將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以下省略) |
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持款 項: (中間省略)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 規定評估交易成本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 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二、監察人 應依公司法第218條規 定辦理。 三、應將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以下省略) |
||
| 第11條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 會通過日期及第10條之第四款 與第六款審慎評估事項詳予登 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規定之遵循情形,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 會通過日期及第10條之第四款 與第六款審慎評估事項詳予登 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規定之遵循情形,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5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會。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 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或 審計委員會。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 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第16條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 |
決議: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謹請討論。 說明:
-
一、為配合本公司章程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擬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部分條文。
-
二、「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共 17 條條文,擬修正第 2 、 4 、 14 、 17 條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
|---|---|---|---|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2條 | 申 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經 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瞭解其資 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其 可行者即作成洽談紀錄逐級呈總經 理後,先行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提報 董事會決議。 前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
申 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經 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瞭解其資 金用途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其 可行者即作成洽談紀錄逐級呈總經 理轉 董事會決議。 |
|
| 第4條 | (前項省略) 五、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 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侁,經辦人 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 具貸放條件,逐級呈總經理 後,先行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 |
(前項省略) 五、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 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侁,經辦人 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 具貸放條件,逐級呈總經理轉 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始得貸放。 |
- - 6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再提報 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始得 貸放。 (中間省略) 七、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額度超限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 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 。 |
(中間省略) 七、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額度超限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 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 。 |
|||
| 第14條 | (前項省略) 四、稽核單位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 委員會 。 五、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 序,應本公司從業人員工作規 則予以懲處。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像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符 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 時,應訂改善計畫,將相關改 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以下省略) |
(前項省略) 四、稽核單位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 察人 。 五、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 序,應本公司從業人員工作規 則予以懲處。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像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均符 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 時,應訂改善計畫,將相關改 善計劃送各監察人 ,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以下省略) |
||
| 第17條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其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自本公司第20屆董事會起,本 作業程序之修正於提董事會決議 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錄載明審計委 員會之決議。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監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 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 |
決議:
- - 7
第七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謹請 討論。
說明:
-
一、為配合本公司章程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擬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部分條文。
-
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共 8 條條文,擬修正第 4 、 5 、 8 條條文。修正條文對 照表如下:
| 照表如下: | |||
|---|---|---|---|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4條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在本公司淨值五分 之三範圍內及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金額在本公司淨值三分之 一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決議, 董事長得於新台幣一億元內決 行,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50%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 要性及合理性。 三、背書保證若須提報董事會,應 逐案先行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前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在本公司淨值五分 之三範圍內及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金額在本公司淨值三分之 一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決議, 董事長得於新台幣一億元內決 行,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50% 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 要性及合理性。 |
|
| 第5條 | (前項省略) 五、稽核單位應每季稽核資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 六、經經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 序,依本公司從業人員工作規 則予以懲處。 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 |
(前項省略) 五、稽核單位應每季稽核資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 六、經經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 序,依本公司從業人員工作規 則予以懲處。 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 |
- - 8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金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以下省略) |
金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 ,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以下省略) |
||
| 第8條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應將其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自本公司第20屆董事會起,本 作業程序之修正於提董事會決議 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 |
決議:
第八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改選本公司第 20 屆董事案。
說明:
-
一、本公司第 19 屆董事 9 人、監察人 3 人,已於 107 年 6 月 22 日任期屆滿, 全面改選第 20 屆董事 9 人 ( 含獨立董事 3 人 ) ,任期 3 年,自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110 年 6 月 26 日止。原監察人制度自第 20 屆起由審計委員會取代, 未來不再辦理監察人選舉。
-
二、依公司法規定,董事、監察人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 事就任時為止。
-
三、本屆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名單詳列於后,請股東自名單選 任之。
選舉結果:
- - 9
第 20 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 一般董事候選人 姓名或法人代表 |
持有股數 (單位:股) |
簡 歷 |
|---|---|---|
| 呂泰榮 | 27,551,329 | 1.東海大學哲學系畢業 2.高興昌鋼鐵公司 董事長 |
| 式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勝呂榮峰 |
121,621 | 1.日本東海大學精密機械工學科畢業 2.高興昌鋼鐵公司 董事暨總經理 |
| 佑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吳賢明 |
380,000 | 1.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2.律師 |
| 鴻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呂恩彰 |
138,040 | 1.日本早稻田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 2.高興昌鋼鐵公司 董事 |
| 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黃禮俊 |
36,043,312 | 1.中原大學機械系畢業 2.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佑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子惠 |
380,000 | 1.逢甲大學會計系畢業 2.高興昌鋼鐵公司 董事暨財會部經理 |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獨立董事候選人 姓 名 |
持有股數 (單位:股) |
簡 歷 |
|---|---|---|
| 陳吉雄 | 0 | 1.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2.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法官、庭長 |
| 林賢郎 | 0 | 台灣大學商學系畢業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總裁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 理事長 |
| 吳小燕 | 0 | 1.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2.建業法律事務所 高雄所所長 |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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