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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C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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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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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6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由:105年度本公司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謹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民國105 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陳國宗、楊博任會計師查核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在案。暨營業報告書(請參閱報告事項)。敬請 承認。 -
。 -
二、本公司105 年度財務報表(詳如后)
決議:
1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具本公司105年度虧損撥補,謹提請 承認。
說明:
謹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
單位:新台幣 元 |
|---|---|
項目 |
金額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23,415,402 |
減: |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5,914,045) |
本年度稅後淨損 |
(146,074,894) |
可供分配盈餘 |
371,426,463 |
加: |
|
本期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
181,865,610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553,292,073 |
二、105 年度淨損146,074,894 元及執行庫藏股減資,擬不分
配股利。
決議:
2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章程」,謹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 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及其他 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 號令: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 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00 億元之非屬 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6 年1 月1 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三、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四、本公司應於本(第19)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107 年)時,設置 審計委員替代監察人及為配合電子投票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之規定,爰修正「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人數,獨立董事至少三 人 。 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 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人數,獨立董事至少二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五分之一 。 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 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非獨立 董事,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 |
為配合電子投 票董事選舉採 候選人提名制 度及 設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人 之過渡緩衝期 有關規定。 |
3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倂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 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本公司自第20屆董事會起,依證 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 |
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倂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 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
|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 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
||
|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 七日。 .,,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 五日。 |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 七日。 .,,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七日 |
增列修正日期 |
決議:
4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謹請 公決。
說明:
-
一、為配合本公司將於民國107 年董事換屆改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及電子投票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等,爰修正「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並將本辦法修改為「董事選舉辦法」。 -
二、「董事選舉辦法」共10 條條文,擬修正第1、2、3、5、8 條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
|---|---|---|---|---|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之。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 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 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 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 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 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 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 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 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 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 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 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 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 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 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
5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 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 |
||
| 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 |||
| 理。 董事 之選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為審查董事 候選人之 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30 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 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 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 董事之選舉 ,應採用累積投票制,選 舉人之姓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號碼代之,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 |
|||
| 財務專業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 |
|||
| 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 | |||
| 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 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 |
|||
| 親屬關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 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 |
|||
| 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本公司獨立董事 之選舉,應 依照 公司 法第192條之1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程序為之,為審查獨立董事 候選人之資格 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30條 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 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獨立董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應採用 累積投票制,選舉人之姓名,得以在選舉 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之選舉,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 |
|||
| 第三條 | 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 依公司章程所 定之名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章程所定 之名額,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
6
| 條次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事選舉權,及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 事、非獨立董事選舉權,及分別計算當選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五條 | 董事會應備置與應選出獨立董事及非 獨立董事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獨立董事及非 | 董事會應備置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董事及監察人 | |
| 第八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主席當場宣布,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當 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 當選名 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決議:
7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謹請 討論。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106 年4 月26 日臺證上一字第1061801823
號函,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4、9、10、11、
12、13 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3條 | 一、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備。 (三) 會員證。 (四)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無形資產。 (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二、事實發生日: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 會員證。 四、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權等無形資產。 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
|
|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準(以孰前者為 準)。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
|||
|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 準 。 三、專業估價者: 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 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四、「關係人」、「子公司」 : 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 規定者 。 五、一年內 : |
8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指依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或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六、金額之計算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劃不動 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 |
指依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或交易 | ||||
| 第4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一、 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董 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二、 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以下省略)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一、 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董 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二、 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以下省略) |
|||
| 第9條 |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遠期外 匯、貨幣交換、利率交換等配合營運需求 |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 (一)遠期契約:預購或預售標的商品, 並約定於未來某一特 定日期交割之契約。 (二)選擇權: 選擇權的買方有權在一特 定到期日以履約價格向 賣方買入(CALL)或賣出 (PUT)約定數量之標的商 品,賣方有義務按履約 價格、數量履行交割義 務。 (三)期貨: 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同意於 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 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標 的商品或於到期前決算價 差之契約。 如欲從事其他商品之交易應先經董事 |
增加交 換契約 及個別 契約損 失限 額。 |
||
| 所作之避險交易為限 。 如欲從事其他商品之交易應先經董事 |
9
| 條次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會核准,始得為之。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 避風險(Hedge)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選擇 用於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利率、匯 率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也應選擇信用 評等較佳,平時與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銀 行,以避免產生過高之信用風險。 三、權責劃分: 單位:美元 |
會核准,並修訂本處理程序後 始得為之。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 避風險(Hedge)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選擇 用於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利率、匯 率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也應選擇信用 評等較佳,平時與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銀 行,以避免產生過高之信用風險。 三、權責劃分: 單位:美元 |
|||||||||||||
| 項目 | 單筆成交金額 | 每日總金額 | 項目 | 單筆 成交金 額 |
每日 總金額 |
未軋平 部位餘 額 |
||||||||
| 董事長 | 100萬以上 | 2,000萬 | ||||||||||||
| 總經理 | 100萬 | 300萬 | ||||||||||||
| 董事長/ 總經理 |
500萬 | 2,000萬 | 6,000萬 | |||||||||||
| 四、交易總額及損失上限金額限制: 1.遠期外匯及貨幣交換契約總額,以本 公司估算交易性長短期外匯淨部位為 限。利率交換契約總額,以本公司長 期負債總額為限 。 2.全部或個別損失上限金額不得逾全部 或個別契約金額20% 。 五、績效評估: 會計單位每月月底結帳後,應依帳上 所載將當月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合約實際 |
||||||||||||||
| 財務經 理 |
100萬 | 300萬 | 600萬 | |||||||||||
| 其他 授權人 員 |
50萬 | 150萬 | 300萬 | |||||||||||
| 1.下單統一由其他授權人員對銀行下單 。 2.此授權額度表必須告知銀行,如有變 動,應隨時通知銀行更正,並要求銀行 依此額度表控管公司之操作及部位 。 四、交易總額及損失上限金額限制: 本公司交易總額度(未軋平部位餘額) 在任何時間以不超過US$6,000萬元為 限 ,總損失上限金額以US$300萬元為停 損點 。 五、績效評估: 財務單位每週編 製明細表及淨損益情 形呈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之高階主管 人員。 |
下單統一由其他授權人員對銀行下單 。 此授權額度表必須告知銀行,如有變 動,應隨時通知銀行更正,並要求銀行 |
|||||||||||||
| 結清所產生之當期損益 ,編製明細表及淨 損益情形呈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之高 階主管人員,作為績效評估之參考 。 |
||||||||||||||
| 第10 條 |
一、風險管理措施 應考量下列風險,並事先妥適規避 : (一)信用風險:交易相對人不履行契約 條款而發生損失之風險 。 (二)市場風險: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 格波動所可能產生損失之風險 。 |
一、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交易對象限定債信評等 較佳及與公司往來之銀行,並以能 提供專業資訊為原則 。 (二)市場風險:應於衍生性商品交易前 評估市場因素可能之變動,並透過 明確之作業流程及經營檢視部位之 損益狀況以控制市場風險 。 |
風險之 衡量、 監督與 控制人 員應與 交易人 員及確 |
|||||||||||
| 明確之作業流程及經營檢視部位之 | ||||||||||||||
| 損益狀況以控制市場風險 。 |
10
| 條次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三)流動性風險:一為商品市場交易深 度及以合理市價變現結清之風 險,一為未來到期交割資金調度之 風險 。 (四)作業風險:因人為疏忽、監督不 周、詐騙及控制管理失當等之作業 風險 。 (五)法律風險:因契約不詳、授權不 實、法令規定解釋不同而遭受損失 之風險 。 二、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 由財務單位人員擔任,但不可互相兼 任。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契約 (成交單)轉送確認人員‧確認人員與 銀行對帳無誤後,再通知交割人員, 並送會計單位列帳,會計單位應不定 期與銀行對帳或函證 。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 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 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 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若為業 務需要辦理之避險交易至少每月評估 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指派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範圍。 六、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之高階主管人 員應注意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如發 現市價評估報告有逾損失上限 之異常 情形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一為商品市場交易深 | (三)流動性風險:為確保流動性,交易 之銀行必須有充足資訊設備、信用 良好及交易能力 。 (四)作業風險:交易之執行必須確實遵 守授權額度、作業程序,以避免作 業上的風險 。 (五)法律風險:任何與銀行簽署之文件 必須經過本公司法律顧問之檢視 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 險 。 (六)商品風險:內部交易人員及對手銀 行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具備完 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 充份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 品導致損失 。 (七)現金交割風險:被授權交易人員除 恪遵授權金額外,平時應注意公司 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 現金支付 。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及確認、交割 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 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 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 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 週應評估一次,惟 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交易至少每月評估二次,其評 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 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範圍。 六、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之高階主管人 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 易: (一)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當並確實依本程序辦理 。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 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
為確保流動性,交易 | 認、交 割等作 業人員 應屬不 同部門 且不可 互相兼 任。 |
11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 |||
| 第11 條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 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第10 條之第四款與第六款 審慎評估事項詳 予登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之遵循 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或審 計委員會 。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 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 會。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 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評估之 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之遵循 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 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第12 條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 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 (六) 除前五 款以元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 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元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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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 初級 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 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 幣五億元以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公告之部分免再計入。 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10%之規 定,以本公司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中 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 於初 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 幣五億元以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公告之部分免再計入。 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10%之規定, 以本公司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中之 總資產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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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二、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交易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申報 。 三、應按月將本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10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四、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應 按月將截至上月底止取得或處分資產 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由本公司於每月10日前代為輸 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交易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 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三、應按月將本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10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四、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應 按月將截至上月底止取得或處分資產 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 格式,由本公司於每月10日前代為輸 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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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 條 |
額度限制: 一、有價證券投資: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 ,以不超 過實收資本額120% 為限。 但前項有價證券不包括可轉讓定 期存單、短期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 匯票等風險性極低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為限 。 二、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100%。 三、各子公司欲取得或處分資產,或有緊 急事實需要,則事前需依母公司作業 程序相關辦法辦理並需專案送母公司 董事會核准,且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20%。 |
額度限制: 一、長、短期 有價證券投資: (一)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含 轉投資,以不超過股東權益三分之 二總額度範圍 為限。 但前項有價證券不包括可轉讓定 期存單、短期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 匯票等風險性極低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以不超 過本公司實收資收額20% 為限, 但對採權益法之轉投資不在此限 。 二、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100%。 三、各子公司欲取得或處分資產,或有緊 急事實需要,則事前需依母公司作業 程序相關辦法辦理並需專案送母公司 董事會核准,且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20%。 |
公司多 次減 資,為 健全投 資之 故。 |
決議:
14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