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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IC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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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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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提案一
(董事會提)
主旨:承認本公司107 年度決算表冊。
說明:一、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業經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查核完竣,並 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二、敬請 承認。
決議:
提案二
(董事會提)
主旨:承認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派案。
說明:一、本公司106 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台幣
1,250,393,188 元,107 年度淨利新台幣
250,065,710 元,減計IFRS9 開帳調整新台幣
44,151,243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計
新台幣25,006,571 元,可供分配盈餘金額新
台幣1,431,301,084 元。
二、盈餘分派表詳如附件一。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1-
討論事項
提案一
(董事會提)
主旨:公司「章程」修訂案。
-
說明:一、本公司擬修改公司章程。 -
二、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二。 -
三、請 審議。 -
決議:
提案二
-
(董事會提) -
主旨:「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
說明:一、為配合我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 賃,提升資訊揭露品質及明確外部專家責任,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擬依相關法令辦理修 訂。 -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1 月27 日發布 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 號令辦理。 -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詳如附件三。
四、請 審議。
決議:
-2-
一 附件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107 年度
中華民國107 年度 |
||
|---|---|---|
單位:新台幣元 |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期初未分配盈餘加(減):IFRS9 開帳調整107 年度稅後淨利小計提列項目: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小計分配項目:股東紅利-現金股利 (每股新台幣1.20 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1,250,393,188(44,151,243)250,065,710 |
|
1,456,307,65525,006,571 |
||
1,431,301,084222,410,602 |
||
1,208,890,482 |
||
註:本次盈餘分派優先分配107 年度盈餘
-3-
附件二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
第 二 條 |
本公司經營業務項目如下:一.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二.F401010 國際貿易業。三.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四.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五.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六.J901011 觀光旅館業。七.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本公司經營業務項目如下:一.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二.F401010 國際貿易業。三.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四.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五.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六.J901011 觀光旅館業。七.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配合法令規定增列營業項目編碼 |
|
第十九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供百分之ㄧ以上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獨立董事除外)。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供百分之ㄧ以上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獨立董事除外)。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章程明訂員工之實施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之。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之。 |
配合章程修訂變更。 |
-4-
附件三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
第三條 |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略。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略。四、略。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 |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略。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略。四、略。五、使用權資產。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七、衍生性商品。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新增第五款,擴大使用權資產範圍,並將現行第二款土地使用權移至第五款規範。 |
-5-
第四條 |
資產取得或處分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 略。(三) 略。(四) 略。二、略。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以下略)。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五、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資產取得或處分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亦同。(二) 略。(三) 略。(四) 略。二、略。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以下略)。四、本公司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節、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五、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增修專業估價資格及作業規範,並酌修文字,以符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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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六、略。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六、略。七、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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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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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一、作業程序:略。二、核決權限:略。三、投資額度: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的四分之一為限。(二)略。(三)略。(四)略。以下略 |
一、作業程序:略。二、核決權限:略。三、投資額度: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的四分之一為限。(二)略。(三)略。(四)略。以下略 |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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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
公告申報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 |
-8-
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略。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公債。(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
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略。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五、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並酌修文字。 |
|
|---|---|---|---|
-9-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略。二、略。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略。(以下略) |
(一)買賣國內公債。(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略。二、略。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四、略。(以下略) |
||
|---|---|---|---|
第九條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一、略。二、略。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一、略。二、略。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有 |
酌修文字,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認 |
-10-
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為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四、略。 |
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認定之。四、略。 |
定子公司。 |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略。五、略。六、略。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略。五、略。六、略。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並酌修文字。 |
-11-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如有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時,本公司在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以下略) |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如有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時,本公司在設置獨立董事後,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以下略)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略。二、略。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略。二、略。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並酌修文字。新增第四項第四款 |
-12-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 |
或其 |
|||
|---|---|---|---|---|---|---|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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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 |
||||||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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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略。(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 |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略。(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並酌修文字。刪除重覆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
-13-
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第 十四 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 |
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並酌修文字。 |
-14-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第 十六 條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略。二、略。三、略。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略。二、略。三、略。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酌修文字。 |
第十八 條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就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公司內部稽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就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公司內部稽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
新增第三、四項,明定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準用第二項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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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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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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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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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略)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略)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增訂保密條款,並酌修文字。 |
|
第二十一條之一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違約之處理。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訂契約應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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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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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二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前項規定辦理。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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