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提案一
(董事會提)
決議:
提案二
(董事會提)
主旨:承認本公司105 年度盈餘分派議案。
-
說明:一、本公司104 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台幣424,291,637 元,105 年度淨利新台幣1,135,407,580 元,加 計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406,601,434 元及 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計新台幣 113,540,758 元後,可供分配盈餘金額新台幣 1,852,759,893 元。
-
二、盈餘分派表如附件一。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提案一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主旨:現金減資案。
-
說明:一、為活化投資人之資金運用,並期藉由改善資本結構進一 步提昇股東權益,擬辦理現金減資以退還部分股款予投 資人。
-
二、本公司原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6,000,000,000 元,已 實收資本新台幣2,059,357,42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預計銷除股數20,593,574 股,減少資本比例約 為10%。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1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每仟股約換發900 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 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 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 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本次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853,421,680 元,分為185,342,168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
-
四、本現金減資案各事項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 須變更時,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
五、請 審議
提案二
(董事會提)
主旨:公司「章程」修訂案。
提案三
(董事會提)
主旨:「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說明:一、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擬依本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修訂。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2 月9 日發布字
號: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辦理。
四、請 審議。
決議:
附件一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105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減):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IFRS 提列迴轉
105 年度稅後淨利
小計
提列項目: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小計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 (每股新台幣3.0 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24,291,637
406,601,434
1,135,407,580 |
|
|
1,966,300,651
113,540,758 |
|
|
1,852,759,893
617,807,226 |
|
|
1,234,952,667 |
|
註:本次盈餘分派優先分配105 年度盈餘
附件二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
任。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
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
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
險。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
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
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席次五分之一,其獨立董事選任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
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組織董事會依法令章程及
股東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
業務,並依公司法第二○八條規
定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代
表公司,另設副董事長一人;董
事長有事故,副董事長代行之,
如副董事長再有事故時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
二人,任期三年,選舉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
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
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
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
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
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席次五分之一,其獨立董事選任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
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組織董事會依法令章程及
股東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
業務,並依公司法第二○八條規
定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代
表公司,另設副董事長一人;董
事長有事故,副董事長代行之,
如副董事長再有事故時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但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 |
配合法令及
公司治理需
要修訂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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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
時,毋庸設置監察人;如已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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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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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即當然解任,本章程關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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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之規定,亦隨即失效。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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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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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
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員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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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規程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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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
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略)
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
六月三十日,自呈奉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後施行之。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
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略)
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
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
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自呈
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之。 |
配合章程修
訂變更。 |
附件三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修訂前 |
修訂後 |
說明 |
第四條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略)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外,(略)
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略)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外,(略)
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考量原條
文意旨僅
為政府機
關,又與
中央及地
方政府機
關所為取
得或處分
資產之交
易,其價
格遭操縱
之可能性
較低,爰
得免除專
家意見之
取得,酌
修文字。 |
第七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
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
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依主管機關
規定增修。 |
|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
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
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市場基金。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
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
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
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 |
|
|
|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 |
|
|
|
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
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
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
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
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
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申報。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
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
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
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
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略)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略)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依主管機關
規定增修。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討論通過。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
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但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
依主管機
關規定增
修。 |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司間之合併 得免取得前開 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