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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sino Separation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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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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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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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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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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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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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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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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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