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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xin Development Co.,Ltd,Shanxi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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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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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二节 定期报告………………………………………………………5 第三节 临时报告………………………………………………………7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13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14 第三节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5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 …………………………………………….…... 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7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17 第九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17 第十章 附则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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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 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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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证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 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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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 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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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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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 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 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公 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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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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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公司定 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问询,并 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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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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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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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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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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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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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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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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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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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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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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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公司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持续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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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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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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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交付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 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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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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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 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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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资料,由部 门负责人核对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 决议公告等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报送 交易所审核;其他临时公告披露文件需提交董事长,经董事长同意后 报送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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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披露文件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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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六)证券部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备案。
第四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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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事宜。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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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会和 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监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节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分(子)公司 指派专人向证券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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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遵循 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于变动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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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 责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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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重大信息 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和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 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 及时报告交易所。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太原天 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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