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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xin Development Co.,Ltd,Shanxi AGM Information 2014

Mar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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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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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

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二、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三、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7 „„„„„„ 四、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8 „„„„„„„„ 五、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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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特制定本次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工作。

  •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会议会务工作。

  •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半

  • 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股票账户卡;

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 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2、自然人股东: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 证);

2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 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原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为2014 年3 月13 日下午3:00 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五、大会准备宣布开始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六、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七、股东要求发言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股东不得 随意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八、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 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 情况,应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 回答股东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十、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回 答结束后,即进行大会表决。

十一、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 表决时,应在投票表决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 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认 的投票表决表或未投的投票表决表均视为“无效投票”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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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十三、为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

十四、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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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4 年3 月17 日上午 9:00,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太原市迎泽大街108 号三晋国际饭店锦绣厅 会议召集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国忠先生

会议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以记名计票的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 2、宣布会议开始;

  • 3、介绍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股份统计情况;

  • 4、宣读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发言、询问;

  • 6、现场通过计票人、监票人;

  • 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 8、监票人、计票人统计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 9、律师宣读法律见证意见书;

10、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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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参加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监事在股东

  • 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 12、主持人宣布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 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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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各位股东:

基于公司现状,考虑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拟将公司名称由“太 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

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并提请相应变更公司 章程。

现提请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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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

关于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仅为自有房屋租赁,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 展需要,拟将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定位于旅游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旅 游资源的运营,营业性演出,文化演出策划、酒店管理等,同时还将 业务范围衍生到于此相关电影、电视剧、动漫产业等。根据上述安排, 经讨论,公司拟将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百货、劳保用 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火工及化学危险品)、普通 机械、通讯设备、卫生洁具、建材、家具、装潢材料、音响器材、生 铁、矿产品(除专控品);零售音像制品、卷烟(限分支机构);晒 图、照片扩印;家电维修;商品仓储;服装洗染;金银饰品修理;停 车服务;土产品、纺织丝绸、服装、轻工产品、五金产品、机电产品 进出口及进出口代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自有房屋租赁;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 转口贸易。生产及销售VCD 机、DVD 机、功放、音箱等电子产品及家 用电器、有线电话;销售通信器材(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钢材; 黄金制品零售、代客维修及以旧换新业务(限分支机构);化妆品销 售(限分支机构);汽车销售(除小轿车)。(以上范围需国家专项 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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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为: “旅游服务,综合文艺表演,经营性演出及经纪业务; 与旅游景点相关的门票销售及代理业务;文化活动策划、组织,文化 传播策划;酒店投资管理;动漫设计,会展组织,休闲产业投资开发; 旅游用品及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品)、百货、土特产品(不含食品) 的销售;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 电视剧;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国产影片发行;摄制电影;影 视项目的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 各类广告;自有房屋租赁”;音像制品及出版物的代理销售(以上范 围需国家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并提请相应变更公司 章程等。

现提请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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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便于提高公司决策效 率,保障公司股东权益,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决策条款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 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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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 和个人代为行使。

拟修改为: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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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 和个人代为行使。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单一对象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拟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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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提供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在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后新增第四十五条,原有条款序号自 动顺延。新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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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定期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下(含10%)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股票及其衍生品、 期货以及高风险与高收益并举、资金与管理相结合、高度专业化和程 序化的流动性很小的中长期的权益投资等风险投资;董事会应当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一期定期财务会计报告 确认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风险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的风险投资外,下列情况董事会有决定权:

(一)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20%以下(含 20%)的投资项目;

(二)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下(含 25%)的兼并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托管、股权授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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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贷款、资产处置等事项;具体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办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有被担保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 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单笔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超过上述数额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

公司拟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含300 万元)—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5%之间 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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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的对外投资;

  • (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款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

  • (四)本章程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 (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的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制度 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现提请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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