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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xin Development Co.,Ltd,Shanxi — AGM Information 2011
Feb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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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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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董 事会聘请和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天龙集团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太原天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 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天龙集团2010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于2011 年1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召开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2 月23 日上午9 点在太原市迎 泽大街289 号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英杰先生主 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出谋划策勇为前锋 排忧解难甘当后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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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规章的要求,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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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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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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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 月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 人,代 表股份共计33935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7%;(2)公司董事会 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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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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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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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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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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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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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度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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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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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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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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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公司《关于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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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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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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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 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全部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授权代表所代表表决权的100%赞成票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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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见 证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正 见证律师:郭伟平、刘正 二0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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