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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EL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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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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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传真: (0551) 62620450 电话: (0551) 62642792 网址: 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21]第 00312号

致: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或"公 司")的委托, 指派徐兵律师、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 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科威尔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科威 尔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根据 科威尔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 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 年 3 月 15 日, 科威尔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1年4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 由董事会召集, 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 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杳,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合肥市高新区大龙山路 8 号科威 尔行政楼 CI 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仕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4 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9 日) 合计持有股份 5774.2393 万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1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9日)合 计持有股份 2,404,93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3\sim$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sigma$

《关于续聘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6、《关于公司 2021年度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以上第1-6项、第8项、第10项提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通过, 且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 关提案发表独立意见;第1-5项、第7项、第9项提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 式,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 票。

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 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 表决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威尔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页无正文, 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二一年 | 9月__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负责人:卢贤榕 万光木气

经办律师:徐兵

熊丽蓉 一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