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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shun Waterproof Technolgies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Jan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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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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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证券代码:3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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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2 年修订稿)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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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来源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或 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1.74%。其中首次授予1,744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1.52%;预留256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的12.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0.2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91 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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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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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8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1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4 第十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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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科顺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司 |
指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 |
|---|---|---|
|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 |
指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有效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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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努力 完成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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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
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91 人,包括:
-
1、中层管理人员;
-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
用合同。
-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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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或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1.74%。其中首次授予1,744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1.52%;预留256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2.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113.87万股的0.2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391人) |
1,744 | 87.2% | 1.52% | |
| 预留 | 256 | 12.8% | 0.22% | |
| 合计 | 2,000 | 100% | 1.7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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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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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 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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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人员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8.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8.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29 元的 50%(即每股 6.15 元);
(2)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4.20 元的 50%(即每股 7.10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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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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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⑦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予归属的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不 低于25%;且2022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不 低于56%;且2023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不 低于95%;且2024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
|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 预留授予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56%;且2023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
|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比2021年净利润增长 不低于95%;且2024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 |
上述“净利润”指标中,2021 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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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损益,以及扣除2021 年当年度按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坏账准备影响后的净利润,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且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采取个人业绩达成 70%+薪酬委员会评定 30%的方式。
| 个人业绩达成 | 薪酬委员会评定 | 综合得分 | 综合得分对应 归属比例 |
| 年度绩效为A/B;或业绩 达成90%以上=70 |
薪酬委员会对全体激励 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 价、修正分值:0-30 分 |
80-100 | 100% |
| 年度绩效为C,或业绩达 成80%以上=50 |
70-79 | 70% | |
| 年度绩效为D 及以下,或 业绩达成低于80%=0 |
69 分及以下 | 0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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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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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74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29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收盘 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 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63%、29.60%、28.74%(采用创业板指数最近 1 年、2 年、 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75%(采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 1 年的股息率)。
(九)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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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
| 1744.00 | 7,510.72 | 393.73 | 4,494.53 | 1,867.29 | 755.1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 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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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工作。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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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
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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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七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 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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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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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 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 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 司有权收回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获得的相关收益。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 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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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违反双方就本计划相关事项所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的相应收益;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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