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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shun Waterproof Technolgies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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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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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科顺股 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3.5409%的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关于强化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 个月至《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之 前一日止,即2020 年9 月3 日至2021 年8 月16 日。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标 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 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科顺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 2021 年5 月26 日 | 1,042,052 | 股权激励授予 | |
|---|---|---|---|
| 2021 年6 月11 日 | 237,500 | 股权激励回购 | |
| 2021 年6 月16 日 | 237,500 | 股权激励注销 | |
| 科顺股份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 |
|||
2021 年7 月20 日 |
1,916,400 | 回购买入 | |
2021 年7 月23 日 |
627,640 | 回购买入 | |
| 2021 年7 月26 日 | 123,500 | 回购买入 | |
| 2021 年7 月27 日 | 1,134,688 | 回购买入 |
科顺股份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科顺股份2021 年5 月26 日 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授予,6 月11 日和6 月16 日的股票变动系股权激励回购 及注销,均是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实施,2021 年7 月20 日-7 月27 日的股票变动 系按照公司于2021 年7 月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实施,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 股份相关规定在7 月20 日、8 月30 日分别披露回购进展公告。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 外,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董事长陈伟忠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陈伟忠 | 2021 年1 月29 日 | 23,600,000 | 买入 |
陈伟忠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科顺股份 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315 号批文认购科顺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 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 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 行为。”
(三)上市公司监事徐贤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 2020 年9 月3 日 | 1,200 | 买入 | |
|---|---|---|---|
| 2020 年9 月3 日 | 1,200 | 买入 | |
| 徐贤军 | |||
| 2020 年9 月4 日 | 600 | 买入 | |
| 2020 年9 月7 日 | 500 | 买入 |
徐贤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 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 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 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监事陈泽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0 年9 月25 日 | 900 | 买入 | |
| 2020 年9 月25 日 | 15,000 | 行权 | |
| 2020 年9 月29 日 | 1,000 | 买入 | |
| 2020 年10 月16 日 | 1,700 | 买入 | |
| 2020 年10 月29 日 | 3,600 | 卖出 | |
| 2021 年1 月4 日 | 3,300 | 买入 | |
| 陈泽纯 | 2021 年1 月5 日 | 100 | 买入 |
| 2021 年1 月13 日 | 2,900 | 买入 | |
| 2021 年1 月18 日 | 500 | 卖出 | |
| 2021 年1 月19 日 | 5,700 | 卖出 | |
| 2021 年2 年2 日 | 1,000 | 卖出 | |
| 2021 年2 月24 日 | 2,000 | 买入 | |
| 2021 年3 月22 日 | 3,300 | 买入 |
| 2021 年4 月2 日 | 3,000 | 卖出 | |
|---|---|---|---|
| 2021 年4 月6 日 | 2,000 | 卖出 |
陈泽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监事,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 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权外,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 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 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叶吉及其配偶朱方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叶吉 | 2020 年9 月10 日 | 100 | 买入 |
| 2020 年9 月4 日 | 400 | 买入 | |
| 2020 年9 月9 日 | 200 | 买入 | |
| 朱方 | 2020 年10 月12 日 | 400 | 买入 |
| 2020 年10 月16 日 | 1,100 | 买入 | |
| 2020 年10 月22 日 | 300 | 买入 |
叶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 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 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
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朱方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 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 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 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 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 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六)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段正之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0 年9 月9 日 | 15,000 | 行权 |
|
| 段正之 | |||
| 2020 年9 月10 日 | 6,000 | 行权 |
|
段正之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在此之前,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 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 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 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 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七)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袁红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袁红波 | 2021 年5 月26 日 | 100,000 | 股权激励授予 |
袁红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
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 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 票,认购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 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 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八)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刘杉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刘杉 | 2021 年5 月26 日 | 60,000 | 股权激励授予 |
刘杉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自2021 年5 月13 日起担任科顺股份副总经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安排认购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认购 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同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 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九)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陈冬青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陈冬青 | 2021 年6 月15 日 | 21,000 | 行权 |
陈冬青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 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 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 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 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 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 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 易的行为。”
(十)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汪显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6 月11 日 | 行权 | ||
| 10,000 | |||
| 汪显俊 | 2021 年6 月15 日 | 10,000 | 行权 |
| 2021 年6 月17 日 | 40,000 | 行权 |
汪显俊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 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 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 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系按照科顺股份股权激励计划 的行权安排正常行权,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 内幕交易行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 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 易的行为。”
(十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文东及其配偶黄敏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0 年9 月8 日 | 1,900 | 行权 | |
| 2020 年9 月9 日 | 7.200 | 行权 | |
| 2020 年9 月11 日 | 8,900 | 行权 | |
| 2021 年2 月2 日 | 325,500 | 卖出 | |
| 李文东 | 2021 年2 月2 日 | 7,900 | 买入 |
| 2021 年2 月3 日 | 21,200 | 卖出 | |
| 2021 年4 月23 日 | 314,800 | 卖出 | |
| 2021 年4 月26 日 | 251,100 | 卖出 | |
| 2021 年5 月31 日 | 638,000 | 行权 | |
| 2020 年9 月10 日 | 3,800 | 行权 | |
| 黄敏君 | 2020 年9 月11 日 | 8,200 | 行权 |
| 2021 年4 月22 日 | 18,000 | 卖出 |
李文东就上述买卖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 为2021 年3 月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接到董事会秘书通知要求提前了解并购 相关事宜,以及准备停牌相关资料),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 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的股票均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行权后获得的股票,本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行 权的统一安排,于2020 年5 月和9 月共行权656,000 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 励方案,考虑到2021 年5 月仍有638,000 份期权需要行权,故本人在避开年度 业绩预计和年度报告的窗口期后选择于2021 年2 月和4 月分别减持部分股票(其 中2021 年2 月2 日的买入交易为误操作),以偿还部分借款及准备5 月的行权资 金。
本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 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黄敏君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 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 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 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顺股份股票,除正常股权激励行权外,其 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 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 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法务顾问赵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0 年10 月16 日 | 4,500 | 买入 | |
| 赵晶 | |||
| 2021 年4 月22 日 | 2,000 | 卖出 | |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赵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最早为2020 年8 月12 日,关于筹划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为 2021 年3 月4 日,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赵晶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科 顺股份股票系本人对规则理解有误导致(在8 月12 日本人参加的会谈中仅涉及 普通业务合作,未谈及股份收购问题),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主观故意。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 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 易的行为。本人在意识到上述问题后,立即告知科顺股份,并承诺将上述买卖科 顺股份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含分红,如有)全部上缴科顺股份所有,并在本次交 易实施完成之前不再买卖公司股票(科顺股份要求卖出上述股份除外)。”
(十三)上市公司原证券专员裴爽(2021 年4 月22 日离职)于自查期间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0 年9 月9 日 | 100 | 买入 | |
| 2020 年9 月10 日 | 100 | 买入 | |
| 2020 年11 月2 日 | 800 | 卖出 | |
| 裴爽 | |||
| 2021 年6 月18 日 | 1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19 日 | 4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23 日 | 100 | 买入 |
裴爽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 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 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 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 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四)交易对方杜海水之配偶杜平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 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0 | |||
| 2021 年5 月7 日 | 买入 | ||
| 400 | |||
| 2021 年5 月19 日 | 买入 | ||
| 200 | |||
| 2021 年5 月25 日 | 卖出 | ||
| 200 | |||
| 2021 年5 月31 日 | 卖出 | ||
| 2021 年6 月18 日 | 300 | 买入 | |
| 杜平 | |||
| 2021 年6 月24 日 | 3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29 日 | 2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13 日 | 600 | 卖出 | |
| 2021 年7 月15 日 | 买入 | ||
| 1,900 | |||
| 2021 年7 月23 日 | |||
| 1,3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29 日 | |||
| 500 | 卖出 | ||
杜平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杜海 水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 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 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 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五)交易对方刘国欣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刘国欣 | 2021 年3 月22 日 | 1,300 | 买入 |
| 2021 年3 月31 日 | 1,300 | 卖出 | |
|---|---|---|---|
| 2021 年5 月18 日 | 1,200 | 买入 | |
| 2021 年5 月20 日 | 1,200 | 卖出 | |
| 2021 年5 月28 日 | 9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2 日 | 3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7 日 | 600 | 卖出 | |
| 2021 年6 月8 日 | 1,0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9 日 | 1,1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18 日 | 1,5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18 日 | 2,700 | 卖出 | |
| 2021 年6 月21 日 | 1,0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22 日 | 5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23 日 | 3,000 | 卖出 | |
| 2021 年6 月23 日 | 3,000 | 买入 | |
| 2021 年6 月28 日 | 1,500 | 卖出 | |
| 2021 年7 月1 日 | 1,1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8 日 | 2,1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12 日 | 1,000 | 卖出 | |
| 2021 年7 月14 日 | 300 | 卖出 | |
| 2021 年7 月23 日 | 1,1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27 日 | 1300 | 卖出 | |
| 2021 年8 月3 日 | 4,400 | 卖出 |
刘国欣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 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 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 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 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 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六)交易对方潘山林之配偶陈景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7 月7 日 | 2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8 日 | 200 | 买入 | |
| 2021 年7 月19 日 | 200 | 买入 | |
| 陈景红 | |||
| 2021 年7 月21 日 | 400 | 卖出 | |
| 2021 年8 月3 日 | 200 | 卖出 | |
陈景红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配偶潘 山林并协商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 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 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 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 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 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七)交易对方张志勇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6 月29 日 | 买入 | ||
| 张志勇 | 1,400 | ||
张志勇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 交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 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 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
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 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八)交易对方李炯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7 月9 日 | 买入 | ||
| 200 | |||
| 2021 年7 月16 日 | 买入 | ||
| 李炯 | 200 | ||
| 2021 年7 月19 日 | 买入 | ||
| 200 | |||
李炯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9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交 易事宜),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 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 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 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 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九)交易对方李卫群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7 月21 日 | 买入 | ||
| 1,500 | |||
| 李卫群 | |||
| 2021 年7 月22 日 | 买入 | ||
| 1,600 | |||
李卫群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11 日(科顺股份停牌期间相关人员首次联系本人并协商 交易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 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 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十)标的公司监事及交易对方徐瑞祥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4 月14 日 | 500 | 买入 | |
| 徐瑞祥 | |||
| 2021 年4 月15 日 | 500 | 卖出 | |
徐瑞祥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2021 年3 月3 日(停牌公告前一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 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后,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 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科顺股份股票的行为,亦 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二十一)国元证券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
| 2021 年1 月21 日 | 16,100 | 买入 | |
| 2021 年1 月27 日 | 4,000 | 卖出 | |
| 2021 年1 月29 日 | 1,200 | 买入 | |
| 国元证券 | |||
| 2021 年2 月8 日 | 1,300 | 卖出 | |
| 2021 年2 月25 日 | 6,000 | 卖出 | |
| 2021 年6 月8 日 | 6,000 | 卖出 |
国元证券就上述买卖科顺股份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在上述期间 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 险投资、量化投资等,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 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 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 豁免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 卖科顺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 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查结论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自查报告》,经上市公司核查,上市公司认为: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