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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shun Waterproof Technol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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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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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5 月 13 日召开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选举陈伟忠先生、方勇先生、毕双喜先生、龚兴宇先生、袁 红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曾德民先生、解云川 先生、张学军女士、谭有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 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董事成员均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也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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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5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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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

1、陈伟忠先生:1964 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公司创始人。曾任佛山市顺德县桂洲小黄圃水泥 制品厂厂长、顺德市桂洲镇小王布精细化工厂厂长;1996 年创立顺德 市桂洲镇科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2003 年起任科顺公司 董事长。陈伟忠先生同时兼任的社会职务包括: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 会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副会长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伟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6,811,368 股,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陈智忠、阮宜宝、陈作留、 陈华忠、陈行忠、方勇、阮宜静互为一致行动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方勇先生:197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 居留权。1995 年至2001 年任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1 年起历任科顺公司业务经理、分公司经理、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627,194 股,与公 司股东陈伟忠、陈智忠、陈行忠、阮宜宝、陈作留、陈华忠、阮宜静 互为一致行动人。方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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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毕双喜先生:197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1997 年至2012 年在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券事务 代表、董事会秘书。2012 年4 月起任科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毕双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49,726 股; 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龚兴宇先生:1974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2003 年至2007 年任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高级项 目主管兼企业博士后指导老师;2007 年至2008 年任美国陶氏化学研 发专员;2008 年至2013 年任广东大盈化工有限公司总工、副总经理。 2014 年进入科顺,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龚兴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47,842 股; 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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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红波先生,197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96 年7 月-2000 年12 月,在湖南省汉寿县审计局任审计员; 2001 年4 月-2015 年8 月,在美的集团先后担任预算经理、会计经理、 资金经理、华东资金高级经理、东盟资金高级经理、集团融资总监、 小贷公司总经理;2016 年3 月-2017 年10 月,在慧聪家电集团担任金 融公司总经理;2017 年11 月-2020 年1 月,在雷士照明集团担任总裁 助理兼财务总监;2020 年3 月-2021 年2 月,在雅迪科技集团担任财 务总监。2021 年3 月加入本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红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

1、谭有超先生:1983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 久境外居留权。2013 年9 月-2014 年2 月在东北财经大学任职,2014 年3 月-2018 年4 月在西南财经大学任职。2018 年4 月至今进入暨南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工作至今。现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副系主任,会计硕士(MPAcc)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 兼任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天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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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谭有超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张学军女士:196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89 年-1995 年在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学校担任讲师;1995 年 -1998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担任科员;1998 年-2006 年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审判员;2006 年-2019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副庭长,三级 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任深圳大学法学 院特聘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法 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学军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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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云川先生:197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2008 年4 月-2010 年1 月在香港理工大学担任研究助理;2005 年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担任教师,2019 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教授资格, 目前主要从事化学领域教学、科研。兼任无锡鑫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总监。

解云川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曾德民先生:1970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95 年4 月-2003 年6 月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 所工作,2003 年7 月-2008 年4 月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抗震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任室副主任,2008 年5 月-2008 年8 月在中国建筑科 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9 月-2016 年10 月在中 国建筑标准设计院防灾抗震技术中心任副主任,2016 年11 月至今在 北京建筑大学土木学院工作,主要从事工程隔震减震及抗震技术领域 研究。

曾德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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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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