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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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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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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 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广 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证券事务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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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 2 日内向董事长报告, 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 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 议召开 5 日前,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 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 制,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于会议召开当天发出,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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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视 同出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 事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 事缺席的情况。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将其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的董事视为出席会议。董事如果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授 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原 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如因特殊情况,委托书原件不能在会议召开 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该委托书应该以传真方式在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董 事会会议结束后,该授权书原件应尽快送交证券事务部。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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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受其他董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 除行使自己本身的权利外,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的董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题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该董事对剩余议题的表决意向视为放弃。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董事中途出席董事会的,对此前已付诸表决的决议 可以征求该董事的意见,并将其表决意向计入已表决议题的表决票数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而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 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 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本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就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监事 发表意见。监事未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影响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董事会议程的事项,董事会在审议时,需了解其要点和 过程情况的,董事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对议题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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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 等形式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董事和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 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现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 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审议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 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 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董事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 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议题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董事 长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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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如不是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在委托董事已经书面明确表决意见时只能按照其委托表决意见代其表决,不 符合委托人表决意见的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事项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会决议事项与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要求注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 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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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而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由本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证券事务 部负责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 质询。

第五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证券事务部的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 事、监事的意见及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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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决 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一并由证券事务部予以保 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所 述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 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七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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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3)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员的 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5)对须提请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 书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且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同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 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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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都含本数。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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