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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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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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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 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公司采购、销售及其他业务 中所涉及的汇率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但 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 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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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套期保值、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 投资、筹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预测金额,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金额、时间 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 操作。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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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可授权经 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内具体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并定期报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备案。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流程报送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等;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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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 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六)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及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配合财 务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部门应该尽职履责,审慎预测基础业务现金流 的金额和时间,以确保金融产品不出现违约。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和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 作方案范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 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 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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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要求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如有)可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和合规、风险控制措 施的有效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财务部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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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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