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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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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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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7-01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备注 |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是: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 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 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 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家用 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 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 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修订 |
| 第二十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修订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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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其所持股份不超 过1000 股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日 前1 日;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
修订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 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修订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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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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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
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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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交易事项如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如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 会决定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第一百一十三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如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 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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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决定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 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 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 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 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 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 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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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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