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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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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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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7-01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是: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
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
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
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家用
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
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
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订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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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其所持股份不超
过1000 股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日
前1 日;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30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修订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
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修订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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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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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交易事项如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如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
会决定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一十三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如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
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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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决定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
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
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
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
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
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
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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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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