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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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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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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2014]46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备注 |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 算,至公告日前1 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
新增 | |
| 第三十一条 如公司股票出现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主动退市除外),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进行转让。 |
新增 | |
| 第四十条(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融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 易以及其他交易,审议的交易标准由股东会另行制 定权限制度,低于股东会决策权限的交易可授权董 事会决定; |
第四十二条(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融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以及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等其他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的 交易或事项标准由股东会另行制定权限制度,低于股东 会决策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可授权董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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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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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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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 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政策变 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 的影响比例超过50%。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二)会计 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50%的。 |
新增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 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 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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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 股份享有1 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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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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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 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 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由连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由连续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 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 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 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 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数 。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 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二)独立董事 执行。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1、最近三 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因涉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构审计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 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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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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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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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第九十九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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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 |
第一百一十四条(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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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 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 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 |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公司章 程中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 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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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担保。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决定对外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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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 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 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 同意。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 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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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第程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关于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特定情形下的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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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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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 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设职工代表监事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股东代表1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职工 代表监事2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 事会主席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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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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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处的媒体。 |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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