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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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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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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4 年4 月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加强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 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知》以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和 买卖公司股份交易行为的管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 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3 职责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会秘书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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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情况进行审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登记。 4 制度负责部门
证券事务部
5 关键点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6 管理内容
6.1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6.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6.1.2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6.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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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6.1.4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1.5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6.1.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 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6.2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6.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6.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6.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8.3.1 的规定。
6.2.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6.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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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6.2.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6.2.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 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 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 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6.2.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办理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 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6.3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6.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 的时间作为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 间作为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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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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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
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6.3.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 6.4.2 条规定执行。
6.3.5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8.4.2 条规定执 行。
- 6.4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4.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8.3.4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6.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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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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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交易方式和成交均价;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6.4.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8.3.2 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6.4.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6.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6.5 处罚
6.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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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5.2 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6.6 其他
6.6.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6.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6.6.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7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通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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