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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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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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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 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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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相关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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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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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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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 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 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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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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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 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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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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