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9, 2021

54738_rns_2021-12-09_2f97e060-ba75-4be9-93c5-55a5efc75c3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28 号文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金莱特 或者 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 5,756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新增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 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 司的股东名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莱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 ” 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 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金莱特002723
法定代表人 卢保山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269,422,300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317,452,476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669806671P

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成立日期 2007年11月29日
上市日期 2014年1月29日
邮政编码 529085
董事会秘书 梁惠玲
联系电话 86-750-3167074
传真号码 86-750-3167075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家用电器、五金制品
厨房用品;生产: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 1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1
930
2020
1231
2019
1231
2018
1231
项目
流动资产 102,540.28 90,429.40 67,588.54 40,195.32
非流动资产 62,375.23 58,526.82 55,982.59 58,920.15
资产总计 164,915.50 148,956.22 123,571.13 99,115.47
流动负债 88,054.56 84,758.89 62,575.97 40,290.67
非流动负债 12,260.13 403.75 476.74 600.52
负债合计 100,314.69 85,162.64 63,052.71 40,891.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4,530.67 63,765.12 60,518.42 58,224.28

2 )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9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01,615.97 108,921.29 100,081.79 83,050.21
营业成本 90,398.07 95,794.54 84,591.60 78,470.81
营业利润 1,495.18 3,147.92 3,788.56 -9,032.58

2

项目 20211-9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利润总额 1,476.80 3,095.82 3,799.36 -9,082.69
净利润 692.46 2,588.46 3,906.94 -9,031.12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716.11 2,594.93 3,906.94 -9,031.12

3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9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5,167.90 6,019.39 1,197.33 -5,076.93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11,502.75 -6,971.75 -8,002.64 -4,255.47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11,470.90 4,752.66 8,731.51 7,444.79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5,301.55 3,630.75 2,209.69 -1,683.20
期初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余额
11,013.51 7,282.76 5,073.07 6,756.27
期末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余额
5,711.96 10,913.51 7,282.76 5,073.07

2 、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1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项目 20211-9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流动比率 1.16 1.07 1.08 1.00
速动比率 0.91 0.83 0.73 0.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40.30% 35.60% 48.53% 38.70%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60.83% 57.17% 51.03% 41.2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6 3.58 4.64 6.22
存货周转率(次) 4.31 4.57 4.18 3.77
每股净资产(元) 2.4 3.32 3.15 3.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
2.39 3.32 3.15 3.0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
-0.19 0.31 0.06 -0.2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0 0.19 0.12 -0.09

注:因2021 年1-9 月收入规模较小,相关周转率指标可比性不强,故未列示

2 )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所载之计算公式 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年份 指标
基本每股
收益
稀释每股
收益
2021年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8 0.0318 0.03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58 0.0161 0.0161
2020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16 0.14 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31 0.01 0.01
2019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68 0.20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37 0.13 0.13
2018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80 -0.48 -0.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69 -0.41 -0.41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48,030,176 股,均为现金认购。

  • 4、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93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 11.93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 并进行配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 次发行价格为 11.93 元/股,该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与申购报价日 (2021 年 11 月 23 日,T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78.69%。

5、投资者获配结果

4


最终获配数量
()
最终获配金额
()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其他 1,257,334 14,999,994.62
2 郭伟松 个人 3,352,891 39,999,989.63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9,538,977 113,799,995.61
4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聚开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9,949,706 118,699,992.58
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
证券 1,257,334 14,999,994.62
6 杨岳智 个人 1,257,334 14,999,994.62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3,185,247 37,999,996.71
8 中山泓华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泓华增盈3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其他 2,220,452 26,489,992.36
9 沈芳 个人 1,257,334 14,999,994.62
10 上海滂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滂
沱心动中国优选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其他 1,257,334 14,999,994.62
11 崔恒 个人 1,676,445 19,999,988.85
12 孙学 个人 1,676,445 19,999,988.85
13 田俊娥 个人 1,257,334 14,999,994.62
14 张建飞 个人 4,191,114 49,999,990.02
15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轻盐智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其他 2,880,134 34,359,998.62
16 李天虹 个人 1,089,689 12,999,989.77
17 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
其他 725,072 8,650,108.96
合 计 48,030,176 572,999,999.68

6、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999,999.68元扣除主承销商保荐及承销费用 9,892,4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到帐563,107,599.68元。扣除其他不含 增值税发行费用共计4,967,953.01元,加上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主承销 商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559,947.1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8,699,593.8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48,030,176.00元,其余510,669,417.84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

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69,422,3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 增加 48,030,176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36,525 7.40% 48,030,176 67,966,701 21.4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9,485,775 92.60% - 249,485,775 78.59%
股份总数 269,422,300 100% 48,030,176 317,452,476 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和 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并考虑 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 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期间/基准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
(元/股)
2020年12月31日 3.32 3.77
2021年9月30日 2.4 3.79
每股收益
(元/股)
2020年12月31日 0.14 0.08
2021年9月30日 0.0318 0.02

注1:发行前数据源自公司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或根据上述 报告数据计算所得。

注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0 年12 月31 日和2021 年9 月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 2020 年度和2021 年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经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 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6

超过百分之七;

  •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中 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7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
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制度。
(2)敦促发行人完善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在业务、资金往来等
方面的工作管理规则,强化审批程序,将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情形纳入禁止性规范并切实执行。
(3)将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敦促按期通报有关情
况,重大事项及时告知。
(4)保荐代表人认为必要,有权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其违反规
定,将以异议书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发行人应予纠
正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保荐机构,否则,保荐机构有权就该违
规事项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1)督导发行人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竞业禁止
制度、内审制度等相关制度。
(2)对高管人员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予以明确,使之制
度化和规范化。
(3)督导发行人建立严格的内部处罚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制
度,以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按季度向保荐机构通报有关的关联交易
情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
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有权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3)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后,立即书面
通知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供保荐机构查阅,就信息披露事
宜听取保荐机构的意见。
(4)发行人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呈报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信
息披露之前,须将有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送保荐机构审阅。

8

事项 安排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进展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
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其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保荐机构将督导发
行人履行合法合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
相应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
(2)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
荐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行人应按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定期向保荐机构书面说
明是否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应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甲方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
披露等义务。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的工作便利,及时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
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
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杨扬、明亚飞 项目协办人:李鸿仁 项目组成员:董骏豪、张臣煜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传真:021-3867066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金莱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金莱特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 机构同意保荐金莱特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picture [109 x 15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杨 扬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贺 青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112 x 9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签字)
明亚飞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14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