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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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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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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 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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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 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 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金莱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是直接反映企业 的成长和盈利能力,体现股东价值,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营业 收入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 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 计划设定了2019年净利润为正,2020-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500 万元的净利润考核目标及相比2018年,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5%、10%、15%的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设定了 2020-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500万元的净利润考核目标及相比2018 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15%的营业收入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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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冯强 方晓军 饶莉
2018 年1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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