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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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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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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 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6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并经过管理层的努力,已得到逐步的完善, 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符合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 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 [2017]第5-0006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 6,585,390.48 元,提取 10%盈余公积后,截止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可分 配利润为196,430,154.08 元。基于公司发展计划,公司 2016 年度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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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且从程序上和 内容上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

  •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2、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相关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四、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 10 年,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 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自2013 年 至今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股东单位推荐,并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共7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蒋光勇、王德发、刘德祥、孙莹;独立董 事候选人为冯强、饶莉、方晓军。

1、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 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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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根据上述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 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5、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7 名董事 候选人(其中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宪纲 陈咏梅 沈 健

2017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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