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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GIC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29, 2022

58424_rns_2022-09-29_35dae00a-f57d-43f2-8980-8c0aa7678c5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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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55

证券简称:科捷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5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制定和修订公司 治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 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21.2292万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77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563.687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8,084.9167万元。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注册资本等信息发生 了变化,现拟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改,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702033214329121。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股票
代码:【】。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702033214329121。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于2022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科捷智能,股票代
码:688455。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人民
币。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84.9167
万人民币。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
流信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
批发、零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
(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
控制系统;生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
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
流信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
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批
发、零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不
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系
统;生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563.687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084.9167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

第五十条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3

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
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
同时投同意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
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4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
禁入期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
禁入期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

5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但是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
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
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
由。该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人选;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 主任委员人选;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为;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 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7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专项账户;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
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专项账户;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
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四)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之
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四)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用途,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8

收入)低于一百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收入)低于 一千万元 ,可以免于董事会审 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 议; 议;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五)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分之十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五百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 之五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议; (六)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 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 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 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 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 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与股东之间其 他书面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等股东之间的其 他约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 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 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 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 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 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改本章程。

9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智能科技 日起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 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 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此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和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 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述《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