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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GIC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Mar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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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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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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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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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捷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捷智能”)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 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 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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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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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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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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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 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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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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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 公司、科捷智能 | 指 |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 |
指 |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 案)》 |
指 |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
| 《激励对象名单》 | 指 |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 |
| 本次预留授予 | 指 |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及将来不时修订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监管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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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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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独立董事常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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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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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八)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 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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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3 月 14 日为本 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90 元/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11%。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3 年年度审 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 10131 号】、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其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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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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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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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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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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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张 莉
经办律师
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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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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