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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GIC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Sep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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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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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55 证券简称:科捷智能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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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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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 10 议案三、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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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公司 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核对,请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 办理签到手续。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护照、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 份证/护照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 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 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 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 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 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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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 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 分钟。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 漏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提问,主持人及指定的有 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 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担任计票人和监 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于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交通 食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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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别提醒: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需 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全程 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会者 进行体温检测、提供近期行程记录、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防疫工作体温正常且健 康码、行程码均为绿色、持48 小时内核酸阴性检测报告者方可现场参会,请予 以配合。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2 年 9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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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及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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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10 月17 日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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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21 号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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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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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进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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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网络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10 月17 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10 月17 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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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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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宣读、审议议案:
| 序号 | 议案名称 |
|---|---|
| 1 |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2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
| 3 |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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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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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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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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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事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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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休会,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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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合并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
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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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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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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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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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 经营。
公司于2022 年9 月15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212,29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88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989,244,948.9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7,873,852.89 元(不 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371,096.07 元,其中公司 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448,373,300.00 元。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442,997,796.07 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为132,899,338.82 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公司最近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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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本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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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资 本、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702033214329121。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702033214329121。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于 2022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股票简称:科捷智能,股票代码:688455。 |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人民 币。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84.9167万人民币。 |
|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 流信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 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批 发、零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不 |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流信 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 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批发、零售:工业 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 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机械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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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系 统;生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备(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563.687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084.9167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五十条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
| 十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
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
|---|---|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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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 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 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 意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 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 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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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入期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但是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 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 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 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提 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
入期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 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 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 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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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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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 主任委员人选;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 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主任 委员人选;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 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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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 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 |
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 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 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 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 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审议 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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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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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专项账户;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 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专项账户;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 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四)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之 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四)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用途,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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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低于一百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低于 一千万元 ,可以免于董事会审议; 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 (五)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 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 分之十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五百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 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议; (六)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 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 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 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 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 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 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 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 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司之日起第 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邮件 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 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 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 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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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与股东之间其 他书面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等股东之间的其 他约定为准。 |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 程。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 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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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 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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