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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DA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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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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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七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一0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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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本公司一0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等,業經本公司一0七年三 月二十二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及送請 監察人查核竣事。其中財務報表已委請國富浩華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
二、有關一0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四頁及第二 十六頁至第四十八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0六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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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本公司一0六年度稅後純益328,967,601 元,依法提列法定公積新台幣32,896,760 元, 加上一年度未分配累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計新台幣7,409,320,412 元,依本公司章 程規定分配現金股利計新台幣1,049,316,000 元,每股分配1.20 元。本次現金股利發放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二、前項盈餘分配,以一0六年度盈餘優先分配,若有不足再由上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充分配, 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買回本公司股份等因素,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需調整分配比率 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三、請參閱本公司「盈餘分配表」如下。
決 議: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六年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1.期初未分配盈餘 2.調整項目: 減: 補提特別盈餘公積(註1)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106 年度) 3.本期稅後純益 4.提列法定公積 |
7,518,341,191 (382,809,240) (22,282,380) 328,967,601 (32,896,760)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7,409,320,412 | |
| B.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1.2 |
1,049,316,00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360,004,412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並刪除監察人制度,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 訂 條 文 |
現 | 行 條 |
文 | 說 明 |
|---|---|---|---|---|---|---|
| 第四章 | 董事及 | 委員會 | 董事及 | 監察人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 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 人,董事選舉方式採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之侯選人提名制度。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 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 之股份總額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佈之「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 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定之。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人 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 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二 人,董事選舉方式採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之侯選人提名制度。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 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 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 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 之標準訂定之。 |
監察人 | 一、配合審 計委員會設 置,刪除監 察人制度。 二、刪除第 一項重複規 定之選舉制 度。 |
||
| 第十六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之董事任 期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限。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 事、監察人其任期以前任餘存期間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
| 為限。 | 為限。 | 制度。 | ||
|---|---|---|---|---|
| 第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召集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 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 為之。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召集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 為之。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 第廿條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 |
監察人除得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 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新增審計委 員會組成規 定,並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 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及 |
權。 | |||
| 議事規則等事項,依本公司審計委 | ||||
| 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 ||||
| 第廿一條 | 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 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 |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財務狀 況,核查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新增審計委 員會組成規 定,並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 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會報告公司業務情形。對於董事會 | |||
| 所造送於股東之各種表冊,應核對 | ||||
| 簿據,調查實況,並報告意見於股 | ||||
| 東會。 | ||||
| 第廿二條 | 本公司董事不論公司盈虧,得酌支 報酬及車馬費,其數額由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依同業標準定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論公司盈 虧,得酌支報酬及車馬費,其數額 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標準 定之。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營業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 理決算,董事會應造具左列各項表 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現金流量表 六、股東權益變動表 七、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本公司營業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 理決算,董事會應造具左列各項表 冊,於股東會前三十日內送交監察 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現金流量表 六、股東權益變動表 七、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 第廿七條之一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百分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百分 | 配合審計委 |
| 之O 點五至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 勞。 本公司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 況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 前二項之規定,於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 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二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 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並報告股東會。 |
之O 點五至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 勞。 本公司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 況百分之三分派董事、監察人酬 勞。 前二項之規定,於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 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二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 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 利益。 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分 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
| 第 卅 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一 日…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一日第 四十六次修訂,本章程自股東會通 過之日起施行之。 |
本章程訂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一 日…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五日第 四十五次修訂,本章程自股東會通 過之日起施行之。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訂 條 |
文 | 現 行 條 |
文 | 說 明 |
|---|---|---|---|---|---|
| 5.2.5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股份 受讓、股份轉讓或股份轉換等企業併 購事項,應於召開審計委員會審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由審計委員會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己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己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一、新增 併購態 樣。 二、配合 審計委員 會設置, 刪除監察 人制度。 |
|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之合 併,得免取得前述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
公司之合併,得免取得前述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
||
|---|---|---|---|
| 5.3.1 | 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省略) 一、(省略) 三、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5.9 〜5.12.3 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 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四、(省略) 五、(省略) |
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省略) 一、(省略) 三、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5.9 〜5.12.3 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 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四、(省略) 五、(省略)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7.1 |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 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修正時 亦同。 |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 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7.2 |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並 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分 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 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 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 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 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 列為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 業務之必要項目。 |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並 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分 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 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 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 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 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 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之必要項目。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0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省略) 二、(省略) 三、(省略) 四、(省略) 五、(省略) 六、(省略) 七、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4.2,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省略) 二、(省略) 三、(省略) 四、(省略) 五、(省略) 六、(省略) 七、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4.2,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
|---|---|---|---|
| 5.10.3 | 5.10 規定應提交審計委員會事項,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若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依5.10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
| 5.12.3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 5.12.1 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且無5.12.1 第一項所 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省略)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省略)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 5.12.1 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且無5.12.1 第一項所 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省略)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規定辦理。 三、(省略)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5.1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 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 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 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 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 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 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 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 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7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股份 受讓、股份轉讓或股份轉換等企業併 購事項,應於召開審計委員會審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
一、新增 併購態 樣。 二、配合 審計委員 會設置, |
| 由審計委員會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己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之合 併,得免取得前述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己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之合併,得免取得前述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
刪除監察 人制度。 |
|
|---|---|---|---|
| 5.25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27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列入會議 紀錄。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 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5.5.3 |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5.5 |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主管機 閞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主管機 閞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
| 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度。 | ||
|---|---|---|---|
| 5.7.1 | 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 一年為限,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融通 資金,其期限以五年為限。 |
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 以一年為限。 |
修正直接 及間接持 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 外公司融 通資金期 間。 |
| 5.10.2 |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 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 理,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 資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 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 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列為每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 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 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 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 理,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 資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 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 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列為每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 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 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1.5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 及股東會決議者,審計委員會應依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 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 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應依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 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2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 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時亦同。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議事錄說明。 |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5.9.4 |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9.5 | 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 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 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 相關資料。 5.9.6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不符主管機關準則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 成改善。 |
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 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 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 相關資料。 5.9.6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不符主管機關準則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0.5 |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台幣十元者,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 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台幣十元者,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 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1.2 |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背書保證 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 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 證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 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 應將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列為每月 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 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之必要項目。 |
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背書保證 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 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 證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 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 應將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列為每月 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 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 要項目。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5.15.5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 及股東會決議者,審計委員會應依公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 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應依公司法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
| 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 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 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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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7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 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時亦同。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刪除 監察人制 度。 |
| 議事錄說明。 |
決 議: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 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 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 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 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 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 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 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 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 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 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 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 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 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 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 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 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 之理由。 |
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 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 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 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 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 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 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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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 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 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 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 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 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 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 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 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 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 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 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 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
制度。 | |
|---|---|---|---|
決 議: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案,提請議決。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置,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 「 二、本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修 訂 條 文 |
現 行 條 |
文 | 文 | 說 明 |
|---|---|---|---|---|---|---|
|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 辦法 |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察人選舉辦法 |
及監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變更規定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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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
除法令或章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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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 東會行之。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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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董事之選舉方式採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一併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悉依 證券交易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 |
除公 | 一、配合審 計委員會設 置,刪除監 察人制度。 二、依章程 規定修正為 候選人提名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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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 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 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悉依 證券交易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 |
||||||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章程所 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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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 | ||||||
| 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 | 司章程所定之名額,依電子投票平 | |||||
| 董事與非獨立董事,如有二人以上 | 台及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 | 制度。 | |
|---|---|---|---|
| 得權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 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 | ||
|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 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 | ||
| 由主席代為抽籤。 | 察人。 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 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 |
||
| 人,其缺額由股東會另行選任。 | |||
| 第五條 | 依前條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 人,其缺額由股東會另行選任。 |
本條刪除。 | |
| 第六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選舉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 記名,得以選舉票上所印之出席編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選 舉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 發選舉票。 |
一、配合審 計委員會設 置,刪除監 察人制度。 二、新增選 舉人之記名 得以出席編 號代之。 |
| 號代之。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 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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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 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 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 開驗。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 第十二條 | 當選之董事由公司分別發給當選 通知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別 發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刪除監察人 制度。 |
決 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改選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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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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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監察人任期至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屆滿,擬於一0七年股東 常會全面改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 第10200531121 號函,本公司依規定應於民國107 年股東常會設置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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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改選第十九屆董事十一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本公 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
三、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 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四、原任董事、監察人自改選之日起解任,新任董事自改選之日起就任,任期自一0七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一0年六月十日止。
五、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其相關資料如下:
- 六、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二頁(附錄八)。
董事候選人名單
| 董事候選人名單 | |||
|---|---|---|---|
| 姓名 | 主要學(經)歷 | 持有股數 | 侯選人頪 別 |
| 楊銀明 | 美國紐約州雪城大學化工碩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
66,005,282 | 董事 |
| 楊啟仁 |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企管碩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副董事長 |
88,188,695 | 董事 |
| 蕭如珀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英語系學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董事 |
24,761,343 | 董事 |
| 張宏德 | 美國康乃爾大學機械博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董事、總經理 |
5,464,465 | 董事 |
| 陳昭榮 | 美國俄亥俄州大學材料工程碩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
13,900,789 | 董事 |
| 楊佳玲 |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監察人、建來貿易(股)公司總經理 |
27,033,017 | 董事 |
| 林宗毅 | 國立台灣大學電信研究所碩士 和碩聯合科技、摩百科技、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工 程師、歐柏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10,012,857 | 董事 |
| 建上股份 有限公司 |
- | 63,464 | 董事 |
| 謝春木 | 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學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副總經理 |
0 | 獨立董事 |
| 蘇慶陽 |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系學士 建大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0 | 獨立董事 |
| 林聖忠 |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 經濟部政務、常務次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0 | 獨立董事 |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第七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行為限制案,提請議決。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因應本公司國際化營運及投資之需求,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與本公司所營業事 業相同之他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限制。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