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EN HOLD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55138_rns_2021-04-23_258ef256-9f6a-4224-bf29-3771fa187c0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完善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 1 页 共 5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得为公司章程第一百条所规定的人员;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六)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 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 2 页 共 5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五)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12 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 年,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

(四)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 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第 3 页 共 5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 4 页 共 5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依《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它职 权时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22 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