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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HOLD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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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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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6 证券简称:锐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7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0]1235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5 万 股,发行价格每股34.00 元,募集资金总额715,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43,848,2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671,851,8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上 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 39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 关规定,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华夏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 订了《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564000000108433,截止2012年5月2日,专户余额为31,103.110954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 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承诺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平安证券。上述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平安证券。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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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6 证券简称:锐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7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吴永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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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5 月4 日